小區選舉實施制度

時間:2022-01-15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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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選舉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建立業主自治管理和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有償服務相結合的體制,根據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第三條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30%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50%以上,且已竣工并經有關部門綜合驗收的住宅小區,應當成立業主委員會。單幢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30%以上,單幢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50%以上的,可以成立業主管理小組。

第四條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住宅出售單位負責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居住小區在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成立前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可吸納物業管理企業參與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換屆選舉按照《業主委員會章程》規范文本執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業主管理小組成員一般不少于三人,人數為單數。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干事,在業主委員會中選出;業主管理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干事,在業主管理小組中選出。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可聘請有關專業部門的人員擔任顧問。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成員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有相應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每屆任期為3年,其成員必須是業主或業主代表,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選舉組建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的程序

(一)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住宅出售單位或業主代表成立籌備組,制定組建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方案。

(二)籌備組與業主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或業主管理小組成員候選人,候選人必需是業主。

(三)籌備組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或業主管理小組成員。

業主投票實行住宅房屋每一單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每一產權證為一票。

業主總數超過50人的可召開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代表,多層房屋可每幢選1-2位,高層房屋可每層選1-2位,或者每幢房屋每層或每單元選1位代表。

(四)召開業主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召開業主管理小組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業主管理小組組長、副組長。

(五)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應自選舉產生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議;

2.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登記申請書;

3.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成員名單;

4.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小組章程。

(六)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七)業主委員會或主業管理小組經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成立后,籌備組職能終止。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第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工作;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擬定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

(三)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定期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監督共用設施設備的合理使用;

(八)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及收費工作;

(九)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和培訓;

(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業主管理小組負責處理單幢住宅內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等事宜。

第十二條其它各類物業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南昌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