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審理工作規定
時間:2022-01-17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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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統計違法案件審理工作,正確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案件審理工作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要求進行。
第三條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材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分析認定違法事實和情節;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成立3人以上奇數人員組成的案件審理小組,負責對下列調查終結需要依法追究責任的案件審理:
(一)涉及到鄉鎮以上領導人的案件;
(二)群眾集體署名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案件;
(三)調查組認為需要提交案件審理小組的其它案件。
不需經案件審理小組審理的案件,按統計執法機關負責人審定的意見處理。
第五條案件審理小組成員由統計執法機關下列人員組成:
(一)機關負責人和主管法制工作的領導人;
(二)負責統計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人;
(三)負責相關專業統計工作的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辦案組呈報給案件審理小組審理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據;
(二)調查報告;
(三)全部證據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七條案件審理小組應當及時召開會議,對辦案組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理建議、處理的法定依據予以審理。案件的性質和處理意見,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不同意見記錄在案。
第八條案件審理小組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手續不完備、有關人員責任不明時,應當同辦案組交換意見;必要時應當通知辦案組進行補充調查或者重新進行調查取證。
第九條案件審理小組提出的處理意見,經統計執法機關的負責人審定后實施。對重大復雜案件的處理,案件審理小組應當報請統計執法機關領導集體審議。
第十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