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8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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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戶外廣告的設置,加強戶外廣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包括機場路、桂陽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碼頭)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下列利用室外傳媒所的經營性或公益性廣告:
(一)利用公共場所、自有場地或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設置或張掛的廣告牌、廣告張貼欄、條幅廣告、標志牌、標語牌、路名牌、店名牌、電子顯示牌(屏)、牌匾、燈箱、霓虹燈、櫥窗等。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各種水上飄浮物、空中飄懸物、充氣物等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桂林市規劃區內大型戶外廣告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進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區建設和新建建筑時,應當將戶外廣告和公共廣告欄的設置列入規劃方案。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大型戶外廣告規劃對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定點和技術標準審批;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戶外廣告的市容審查和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戶外廣告的登記和內容審核;市園林、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監督、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戶外廣告設置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礙觀瞻、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一)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安裝,應當符合行業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
(二)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景觀容貌標準的規定,其設計風格、造型、高度、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滿足城市總體規劃對其設置區域的風貌要求,確保城市風貌的整體美觀,因陳舊、玷污、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時,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三)廣告內容應真實、合法、健康,符合《廣告法》的規定。
(四)廣告用字應規范、準確,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使用的字母、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五)大型戶外廣告臨時空置期間應當無償公益廣告。
(六)利用空中飛行物、充氣物等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必須保持平整、不纏繞、不變形下垂。
(七)利用公共汽車等的車身廣告,不得影響車輛原有的采光和通風,影響乘坐和行車安全。
(八)臨街店鋪介紹商品及服務的活動廣告要求制式美觀、檔質高雅,不得超門檻或占道擺放。
(九)市區內禁止張掛布幅廣告。除全市性大型活動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設置跨街公益性橫幅標語外,其他活動不得設置。
(十)在店面張貼招聘、出租、轉讓、價格、服務內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內張貼,要求紙張平整、書寫規范,及時更新或清除。凡在戶外張貼信息廣告、告示等,必須張貼在統一設置的張貼欄內。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上亂涂寫、亂張貼。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對污染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依法查處并責令清除。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或影響使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的;影響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服務功能,損害園林綠化的;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四)未經單位或居民同意妨礙其生產或生活,影響采光、通風、通透等正常功能的;
(五)電力、燃氣和通訊線路等安全距離以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置者對戶外廣告設施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加強維護,保證其牢固安全;遇大風等惡劣天氣,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期間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并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條大型戶外廣告使用權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有關部門組織戶外廣告使用權的招標出讓、拍賣。對戶外廣告使用權招標出讓、拍賣所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獲得廣告使用權的用戶,憑戶外廣告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辦理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等相應的合法資格證明;
3.戶外廣告設施的彩色效果圖和地理位置簡圖;
4.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或附著物的使用權證明材料;
5.設置地點涉及到交通、公安、消防、市政、園林、環保、郵政、供電等有關部門的,需經上述部門簽署意見;
6.利用建筑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具有合法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證明。
7.申請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的,還應當出具市宣傳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凡需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戶外廣告設置的,需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廣告登記和內容(包括規范用字)審核,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15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5日;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市容審查,市容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10日;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和有關資料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定點和技術標準審批,城市規劃部門應在4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4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10日。
(三)凡需辦理第三條第二項戶外廣告設置的,需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廣告登記和內容審核;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市容審查。
第十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使用性質、載體形式、規格、制作材料等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經招標出讓、拍賣的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期滿或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自行拆除和清理。
第十二條經批準按第三條第二項設置的戶外廣告,在使用期內損壞或變形的,設置人應立即修復。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自行拆除和清理。未自行拆除和清理的,須交納拆除廣告設施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拆除。
第十三條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宣傳主管部門、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戶外廣告點位進行專項規劃。按照公益性戶外廣告規劃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點位。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廣告的內容進行嚴格審查,不得出現任何商業性廣告的內容。
第十四條違反本方法第五條(一)項,第六條(三)、(六)項,第九條(二)項規定的,由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五條違反本方法第五條(二)、(四)、(六)、(七)、(八)、(九)項,第六條(四)、(五)項,第九條(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一)、(二)項規定的,分別由城市交通、消防、市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三)項規定和擅自變更戶外公益性廣告用途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置者承擔戶外廣告設施引發的全部安全責任;為設置在建筑物上的戶外廣告提供虛假建筑物安全證明,引發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質量事故造成損失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設計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城市建設與規劃、市容、工商、園林綠化、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監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有戶外廣告管理職能的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參與戶外廣告的有關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實施前我市制定的相關規定、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桂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規定》(市政〔2002〕73號)同時廢止。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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