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20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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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人事局依法、高效行政,明確辦事規章和程序,實現人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縣人事局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縣人事局所屬二級單位的行政行為涉及本規則的,應當遵守本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縣人事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依法組織、管理全縣的人事編制工作.

第四條縣人事局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建設精干的工作機構;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工作制度,克服官燎主義,防止各種腐敗現象的發生。

第五條縣人事局自覺接受上級黨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上級行政機關、其它權力機關的領導和監督。積極推進行政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鼓勵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依法監督全縣人事系統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領導工作制度

第六條縣人事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負責縣人事局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第七條局長召集和主持縣人事局全體會議、局長會議;簽署縣人事局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和向上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議案以及重要請示、報告;安排、協調副局長的工作。副局長按照職務要求和工作分工,組織、管理分管方面的工作,及時向局長報告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提出解決重要問題的建議。

第八條縣人事局對全縣人事編制工作的重大事項,在作出決定之前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通過會議議決.會議討論決定的或經局長決定的事項,縣人事局全體人員均應積極負責地組織實施,并及時、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

第九條縣人事局充分發揮全局人員的作用,保障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條縣人事局實施權限范圍內的行政許可行為,在不違反法定的實體性規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簡便易行、有利于提高效率的處置辦法。

縣人事局及其工作人員對偶然發生的特殊事件、超常事件并屬特別緊急的,可以按照合理性原則臨機處置,邊處置邊報告。

第十一條縣人事局保持行政領導工作協調一致。副局長處理涉及其他副局長分管的工作事項,應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局長決定。

第四章作風紀律

第十二條班子成員要帶頭轉變學風,做理論聯系實際的表率。

第十三條要轉變工作作風,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加強服務,搞好直轄市,樹立為基層服務,為市直單位服務、為人民群眾服務的思想,深入基層,認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團結協作,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推動人事編制工作更好的開展。

第十四條要務必保持艱基奮斗的優良傳統,務必保持謙虛謹慎、戒驕戒躁的工作作風,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遵守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不得為部門、小團體和個人謀取私利。

第十五條堅持從嚴治政、從嚴治局的方針,加強內部建設,規范行政行為,強化責任意識,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