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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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縣建筑市場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我縣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鄉、鎮(不含城關鎮)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實行分級管理: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縣規劃局審批,限額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規劃局備案。限額以上項目包括:二層以上(不含二層)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公共建筑、房地產開發項目等。

第三條縣城規劃區內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報經縣規劃局規劃許可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凡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管線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均在縣有形建筑市場(固鎮縣招標局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五條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已被批準;

(二)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對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價的30%。招標人應當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三)工程建設規劃許可已經批準;

(四)有滿足施工招標所需的施工圖及其他技術資料,并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

(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核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各類投資建設的房地產、裝飾裝修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必須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進行招標,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業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九條工程建設招標采取以下方式,并擇優選擇中標者:

(一)公開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凡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均可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邀請5個以上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投標。招商引資項目,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或5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的限額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下列工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直接發包:

(一)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項目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

(二)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或與外商共同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且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投資額不超過主體工程款項10%),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需要的;

(五)縣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建設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確認的涉及國家安全的科研實驗、保密等建設工程。

直接發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項目立項批準后,向縣招投標管理局提出直接發包申請,并同時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直接發包工程符合有關規定。

直接發包活動應當在固鎮縣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單位工程應采用整體發包,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應公開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審計部門將重點予以審計。

第十二條發包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令承包人、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損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和標準、規范、規程的活動;

(二)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發包工程成本價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帶資、墊資或變相墊資等不合理條件承包工程,不得簽訂“陰陽合同”;

(四)將應當招標的工程直接發包,或者與承包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

(五)泄露標底或者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其他投標人;

(六)強令總承包人實施分包,或者限定總承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合格進行施工招標;

(八)強行要求承包人購置其指定的生產廠家、供應商的產品;

(九)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

(十)法律、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推行無標底招標和工程量清單招標。凡我縣轄區內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行最高限價(攔標價)招標,最高限價(攔標價)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報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工程項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承包。

第十五條凡在固鎮縣區域內進行建筑施工承包與經營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持有《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外地進入固鎮的施工企業,必須先到縣建設局注冊備案,辦理《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后方可參加投標承攬工程業務。

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以及掛靠行為。

(一)轉包,是指承包人中標承包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1、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掛靠行為,是指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包括無資質證書單位、個人或低資質單位,通過種種途徑和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包工程任務的行為。其判定條件:

1、相互之間無資產產權聯系,即沒有以股份等方式劃轉財產的;

2無統一的財務管理,各自實行或者變相實行獨立核算的;

3、無符合規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調動和聘用手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承包工程時,必須在本企業選派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名單和資質證書報縣建設局備案,實施壓證施工,施工企業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經理,一個項目經理只宜擔任一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當其負責管理的施工項目主體已完工,臨近竣工階段且經建設單位同意,方可承接另一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凡進入固鎮的外地項目經理必須在《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中備案登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項目經理在固鎮的施工資格:

(一)項目經理越級或無證上崗;

(二)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進行建筑施工承包活動的;

(三)施工信用實績未達到投標承諾或施工承包合同內容的。

第十九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發包方、承包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到縣建設局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手續。辦理施工合同備案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徽省建筑業企業業績信用管理手冊》;

(二)中標通知書;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四)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及《安徽省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業績信用管理手冊》。

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與提供勞務的企業或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勞動報酬的有關條款,必須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總承包企業禁止使用無資質的勞務企業和個體包工頭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凡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使用無資質勞務企業或包工頭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申報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及合同;

(三)施工圖紙、勘察報告及施工圖審查批準書;

(四)施工中標通知書、監理中標通知書;

(五)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

(六)已簽訂的施工合同;

(七)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八)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九)監理合同;

(十)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監理員上崗證書。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對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工程必須監理:

(一)國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設工程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公用事業工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三)住宅小區工程和舊城連片改造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四條實行工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工程竣工后,由業主組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參加,對工程進行綜合驗收。綜合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凡涉及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竣工后,要按照固政[2007]26號文件規定,經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后方能結算工程款。

綜合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設計落實情況、監督監理情況、資料情況、質量情況、消防情況、各種建設手續完備情況。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終身負責。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工程建設達不到國家規定合格標準的,承包單位應進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或法定檢測機構認定。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使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應有合格證并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規范化管理,凡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不達標的嚴禁施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由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九條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到縣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申報工程安全監督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施工組織設計;

(四)項目經理、安全員、特殊工種人員資格證書或上崗證;

(五)由縣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工傷保險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鼓勵施工企業積極創建文明工地,落實優質優價政策。對獲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和省優、市優工程獎勵的,行政許可條件下在其投標時可予適當加分。

第三十二條凡在固鎮縣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恢復建設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必須按規定向縣建設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個人)向縣建設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二)縣土地管理部門填寫的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書或土地使用書;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縣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需要拆遷的,應當提供由拆遷人、被委托拆遷人和建筑施工企業共同出具的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證明;

(五)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直接發包的提供直接發包批準書);

(六)施工合同,建筑企業選派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已按規定進行審查;

(八)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提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九)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已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管理手續;

(十)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主管部門吊銷。

第三十五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建設單位保存,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辦公室懸掛許可證復印件備查。許可證中有關工程項目的內容應在工地圍墻顯著位置予以標注,并公布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聯系電話,便于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實行巡查制度。定期對在我縣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和人員進行巡查,建立巡查臺帳,將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對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的企業及人員將中止其進入我縣建筑市場,直至全面整改結束,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并審批后,方可進入建筑市場,參加工程招投標。

第三十七條加強全縣建筑市場稽查執法力度,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堅持經常深入工地巡回檢查,特別是對城鄉結合部、開發區、創業園及偏遠鄉鎮等的非法建設項目要重點進行檢查治理,對違反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第三十八條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并且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檔案。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含民營企業)或者個人(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責令其改正,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發包手續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證書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承包的人;

(五)將應當招標發包的工程直接發包,或者采取隱瞞建設規模、肢解工程等手段規避招標直接發包的;

(六)強令承包人、中介服務機構在建筑活動中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的標準、規范、規程的;

(七)強行要求承包人購買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生產廠、供應商提供產品的;

(八)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辦理工程監理的;

(九)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

因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其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降低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工程的;

(二)非法轉包工程的;

(三)以受讓、借用、盜用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使用他人名義承接工程業務的;

(四)以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提供圖章、圖簽等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工程業務的;

(五)以偽造、涂改、復制資質證書、圖章、圖簽等方式承接工程業務的;

(六)串通投標、哄抬或者壓低標價,或者采用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工程業務的;

(七)不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圖紙、文件施工,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使用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術工種和特殊作業工種人員的;

(九)不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未取得工程項目承建證的;

(十)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未取得工程項目安全條件認證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形為之一,由縣建設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其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處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降低企業及項目經理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等級許可范圍承接中介業務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接中介業務的;

(三)非法轉讓中介業務的;

(四)縣外中介機構進入縣內承攬中介業務未進行注冊登記的;

(五)同時接受多家單位對同一工程項目的相關業務委托的;

(六)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違法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資料的;

(七)造價咨詢單位、招投標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八)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

(九)監理企業同時接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為切實解決民工工資問題,有力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固鎮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對縣內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惡意拖欠民工工資,而引發過激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的,將分責任,依法追究各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中的罰款,按照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建筑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拒絕或者不及時履行法定職責、超越或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包庇違法違規行為,侵犯公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