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考核制度
時間:2022-01-22 0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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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業務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全區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實行考核與獎懲相結合。
第五條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六條考核內容分為管理工作考核和業績考核兩個方面。
管理工作考核包括管理中心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機構和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情況;行政執法情況;計劃統計情況;財務會計工作情況;內部控制管理情況;信息化管理情況;接受監督管理情況;文明服務建設情況等。
業績考核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覆蓋率、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完成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積金運用率、住房公積金個貸發放比率、住房公積金個貸逾期率、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充足率等。
第七條每年度具體考核指標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及考核內容,結合廣西實際情況擬訂,商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同意后在年初下達。
第八條考核實行百分制。總分達到90分、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的為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工作優秀單位,總分達到75分,低于89分,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的為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工作良好單位;總分低于60分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的為考核不合格單位。總分達到60分,低于74分,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的為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合格單位。
第九條每年3月31日前,各管理中心按照本辦法規定填報上一年度業務工作考核表,連同相關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后,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
第十條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與自治區財政廳等相關部門組成考核小組,結合日常監督情況和有關資料,按照監管權限對管理中心的年度業務工作考核情況進行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抽查。
第十一條每年4月30日前,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會同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將考核結果通報全區。對考核優秀的管理中心進行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中心進行批評。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在本考核年度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為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工作不合格單位:
1、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
2、因管理疏漏,造成嚴重損失的;
3、發生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4、年末住房公積金凈資產出現紅字的;
5、年末住房公積金待分配增值收益余額為紅字的;
6、管理工作考核部分為零分的;
自治區監督部門可將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在每年度下達的具體考核指標中增加上述不合格項目。
第十三條對考核獲得年度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工作優秀單位的,根據當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情況,按不高于管理中心月均工資的3倍給予獎勵;對考核獲得良好單位的,按不高于管理中心月均工資的2倍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增加專項經費,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各管理中心要制定內部考核辦法,依據考核結果對獎金進行分配。內部考核辦法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對連續三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中心負責人,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部門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撤換或者給予其他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五條對因弄虛作假致使實際情況與考核結果不符的,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調查核實后,撤銷該管理中心的考核結果,追回已給予的獎勵,并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六條參與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員,在考核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考核結果不實,情節嚴重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提出批評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