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制度
時間:2022-01-23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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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征收管理和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依紀查處征收管理和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一案雙查,是指在查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稅收違法案件中,對涉案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的責任。
一案雙查由稽查部門和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稽查部門負責檢查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監察部門負責調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第三條稅務機關在下列情況下,實行一案雙查:
(一)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或者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等,涉嫌違法違紀的;
(二)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并且問題嚴重,線索具體的;
(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實行一案雙查的。
第四條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涉嫌以下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應將有關證據和材料轉交有管轄權的監察部門:
(一)與不法分子相勾結,虛開、買賣發票,騙取國家稅款的;
(二)為涉案納稅人通風報信、作偽證、說情、影響案件查處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四)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入股分紅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稅款損失的;
(六)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稽查人員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本稽查局局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稽查局局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同意轉交或者不同意轉交監察部門的意見,并將意見報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轉交或者不批準轉交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證據和材料轉交監察部門;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稽查人員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涉及本部門負責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稅務局領導的,可以直接報告上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部門。
第六條稽查部門向監察部門轉交違法違紀線索,應制作《稅務機關(人員)違法違紀線索轉交單》,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條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門實施稅務檢查,檢查結束后,稽查部門應當將檢查結論通報監察部門。
舉報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舉報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嚴重,線索具體的,經分管稽查和監察工作的稅務局領導批準同意,稽查部門和監察部門可組成聯合檢查組,同時進行調查。
第八條監察部門在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后,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并將受理情況反饋給稽查部門。對于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告知轉交線索的稽查部門。
第九條稽查部門在實施稅收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應當妥善保存與違法違紀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十條監察部門對稽查部門轉交的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線索,可征求有關稅收業務部門的意見,作為是否受理和調查的參考,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收集、審查、判斷或者認定證據。
第十一條稽查部門和監察部門實施檢查、調查,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稽查部門、監察部門對所發現的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的證據、線索,以及涉案納稅人的有關情況,應當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傳播。
第十三條稽查部門、監察部門違反本辦法,或者有下列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稽查部門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或失職瀆職行為的事實或證據,隱瞞不報,或者隱匿、銷毀有關線索、證據的;
(二)監察部門接到稽查部門轉交的證據、線索,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其他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有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或線索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監察部駐國家稅務總局監察局、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