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23 0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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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江門市國稅系統)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明確職責范圍,提高采購效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試行)》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國稅系統政府采購是指我市國家稅務局系統的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配套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稱總局)制定的《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省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全市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是指具有預算單位資格的全市各級國家稅務局。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各級國家稅務局的政府采購工作實行內部統一管理,市級由財務部門全面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各市(區)國家稅務局由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工作。
(一)市局財務部門主管市局機關的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全市國稅系統政府采購業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各市(區)國家稅務局的政府采購工作歸口辦公室管理,確定本單位各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五條市局政府采購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二)編制、審核、匯總、報送全市國稅系統的政府采購預算;
(三)編制、審核、匯總、報送全市國稅系統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四)組織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工作,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
(五)按規定權限或經授權對全市國稅系統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管理,指導和監督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六)審核、報送規定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表。
(七)總局、省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各市(區)國家稅務局政府采購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二)編制、審核、報送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
(三)編制、審核、報送本單位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四)組織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工作,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
(五)按規定權限或經授權對本級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管理,指導和監督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六)審核、報送規定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報表;
(七)市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國稅系統的政府采購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度,應當設立綜合管理崗位、項目操作崗位、審核監督崗位、合同執行崗位等四個政府采購崗位。、
(一)綜合管理崗位職責:擬定政府采購規章制度,界定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分散采購項目,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辦理備案和審批事項,擬定質疑答復意見等。
(二)項目操作崗位職責:組織實施政府采購項目招標、談判、詢價的具體業務,擬制政府采購合同等。
(三)審核監督崗位職責:審核采購合同,管理采購文件,檢查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等。
(四)合同執行崗位職責:辦理合同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與結算手續,編報采購信息報表等。
綜合管理崗位、合同執行崗位實行專崗專人配置,政府采購項目操作崗位據工作量實行一崗多人配置。市局配置專人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各市(區)國家稅務局可實行專人管理或兼職管理。
第八條市局和各市(區)國家稅務局應根據本單位政府購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立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和采購工作組,建立政府采購內部運行機制。
第九條國稅系統的采購人自行組織項目采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項目的采購方式,并組建項目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項目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組成和職責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政府采購組織形式
第十條國稅系統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國稅系統的采購人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的采購活動。
市局財務部門根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確定當年度本系統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明確劃分市局與各市(區)國家稅務局的執行范圍。
(二)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省局統一組織實施《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目錄》內項目的采購活動。
(三)分散采購,也稱單位自行采購,是指國稅系統的采購人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單項或批量采購3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工程40萬元)以上項目的采購活動。
1.采購限額標準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規定執行;
2.分散采購的實施辦法,由各級國稅局采購人制定;
3.分散采購可以委托當地政府的集中采購機構或財政部、省級人民政府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采購。實行委托采購的,應當與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全市國稅系統的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由市局根據當年度國稅系統集中采購項目,通過組織招標、定點采購、跟標采購、協議供貨以及授權采購的方式實施。
(一)國稅系統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采購方式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進行信息公布、在線交易和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二)授權采購是指全市國稅系統的采購人采購《政府集中采錄》、《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廣東省國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在取得總局、省局授權后組織實施的采購活動。
以總局、省局文件方式進行授權,或通過采購人填報《國家稅務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授權采購審批表》方式進行授權。
第四章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管理
第十二條全市國稅系統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經財政部授權,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方式。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適用條件和標準,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三章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全市國稅系統政府采購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行。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稅務局組織實施的采購項目,預算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而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逐級上報總局核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招標采購、談判采購、詢價采購的程序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全市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建立內部采購工作程序,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事項內部決策程序
1.政府采購領導小組
2.政府采購工作組
3.集中采購部門
(二)政府采購事項內部協調程序
(三)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程序
(四)政府采購項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購項目立項審比程序
2.業務需求提交程序
3.技術方案提交程序
4.采購方式確定程序
5.公開招標采購程序
6.邀請招標采購程序
7.廢標處理程序
8.競爭性談判采購程序
9.單一來源采購程序
10.詢價采購程序
11.委托機構采購程序
12.合同審核及付款程序
13.驗收程序
14.質量問題處理程序
15.詢問處理程序
16.質疑處理程序
17.回避申請處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實施政府采購,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或未追加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十八條國稅系統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預算表中單列,按程序和預算編制要求逐級上報。
第十九條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表時,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確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按照《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分散采購項目由各級國稅部門的采購人確定。
第二十條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應當根據財政部、總局或上級國稅機關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審核、匯總、報送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包括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部門集采購實施計劃、分散采購實施計劃。
(一)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根據財政部、總局或上級國稅機關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級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具體采購實施計劃。
(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根據財政部、總局或上級國稅機關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級屬于《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具體采購施計劃。
(三)分散采購實施計劃,是指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根據財政部、局或上級國稅機關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級屬于分散采購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具體采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
(一)總局在統一布置預算“一上”時,明確《政府采購預算表》、《政府采購預算表》(政府集中采購部分)、《政府采購預表》(總局部門集中采購部分)、《政府采購預算表》(各市分散采購部分)的編報口徑。
(二)市局在匯總本系統預算“二上”后,根據預算“二上”方案,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草案,上報省局財務管理處。
(三)各級國家稅務局的采購人應當自接到上級國稅機關下的預算后,組織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報工作。
第六章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總局、省局、市局對本級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當由市局轉報省局備案:
(一)市局制定的本系統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二)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三)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實行單一來源采購情況;
(四)按規定需要備案的項目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組成情況;
(五)總局、省局規定的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市局備案:
(一)縣級以上市(區)國家稅務局制定的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二)市局規定的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下列事項應當由市局轉報省局審批:
(一)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服務或工程的;
(三)需要審批的授權采購;
(四)總局、省局規定的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七章政府采購合同及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合同(包括采購協議,下同),由各級國稅系統采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原則上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訂立政府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的辦法。
第二十八條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單位,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程序辦理資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應當加強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評審專家使用管理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中評審專家的產生,應按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評審專家應當主要從《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第三十一條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按照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聘請評審專家參加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的,按照以下程序產生:
(一)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二)從地方人民政府(采購中心)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三)對特殊項目所需稅務業務專家,從《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地方人民政府(采購中心)評審專家庫中無法抽取生的,可從《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四)按照上述辦法仍然無法產生的,由采購人確定。
第三十二條國稅系統的采購人從《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地方人民政府(采購中心)評審專家庫以外聘請、產生評審專家的,應當在評標、談判、詢價工作完成后七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備案。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是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市局根據規定的權限對我市國稅系統的采購人政府采購活動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五條市局對我市國稅系統的采購人下列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度落實情況;
(五)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六)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七)政府采購信息的情況;
(八)對供應商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政府采購合同的執行情況;
(十)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和總局、省局授權事項的落實情況。
(十一)市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各級國家稅務局的監察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國稅系統的采購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違法違紀現象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