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管理辦法
時間:2022-01-28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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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全市街道工會組織建設,促進街道工會工作的開展,改進和完善對工會工作協理員的管理,探索實現工會工作者職業化、社會化的有效途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會協理員是指南京市總工會依據本辦法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的專職從事街道工會工作的志愿者。
第三條工會協理員選聘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工會工作,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身體健康;
4、女性45歲以下,男性50歲以下(特別優秀者可適當放寬);
5、會計算機操作;
6、從事過黨務、工會、協理員工作的,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四條工會協理員的選聘方法及要求:
1、工會協理員的選聘工作由市總工會組織建設部與各區總工會統一組織實施。
2、工會協理員選聘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
3、在選聘過程中,各區總工會應通過有效形式向社會公布選聘職數、選聘條件、選聘辦法、報名時間等事項,并嚴格按照資格審查、考試、考察、試用等程序進行。
4、街道及街道工會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選聘為所在街道工會協理員。
5、工會協理員一經錄用,由區總工會向其頒發聘書及上崗證(市總工會統一制作)。
6、工會協理員上崗后,由市總工會填寫《南京市工會協理員登記表》登記備案。
7、市、區總工會和街道工會負責對協理員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區總工會及協理員所在街道工會共同負責。
第五條工會協理員的主要任務:
1、認真學習,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認真學習、宣傳、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工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工會工作業務;加強對工會會員的教育,向包括進城務工人員在內的廣大職工宣傳加入工會的權利與義務。
2、掌握轄區內經濟組織基本狀況,協助街道工會做好組建工作。
對轄區內所有經濟組織的基本狀況進行逐一調查摸底,掌握本街道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工會組建狀況,指導所轄區域內的單位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做到登記在冊,臺帳清晰。
3、協助街道工會做好會員入會工作,最大限度地吸納會員。轄區內凡是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務工者,包括進城務工人員,都要吸納到工會組織中來。并隨時登記造冊,做好會籍管理工作。
4、指導和幫助所轄基層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協助街道建立區域性會員(代表)大會制度;指導、幫助、監督基層建立職工(員工)代表大會制度,推動轄區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民主管理機制的建立;推動、建立職工(會員)代表常任制和視察制度,每年組織1-2次區域性職工(會員)代表視察活動。
指導、督促基層單位建立平等協商制度,簽訂集體合同。協助街道工會建立區域性集體合同制度以覆蓋25人以下的小型非公企業。
協助街道工會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平等協商,穩定、協調轄區內的勞動關系。
協助街道建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機制,指導、幫助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會員、職工或外來務工者獲得法律援助。
5、督促基層單位依法繳納工會經費。
6、對出現突發性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向同級黨政及市、區總工會反映,爭取多渠道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7、積極開展活動,擴大工會影響。
充分利用轄區資源,創造條件,組織健康豐富的文體活動,倡導文明的生活方式、提供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培訓,把轄區營造成為包括進城務工人員在內的廣大勞動者的“職工之家”。
8、完成市總、區總和街道工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工會協理員的考核、管理:
1、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市、區總工會和街道工會應切實加強對工會協理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其業務素質。
2、工會協理員的工作由其所在區總工會及街道工會共同領導,其工作情況由街道工會每季度、區總工會每半年、市總工會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經三級工會研究,可以繼續聘用。協理員每次聘期為一年。
3、協理員每年須對照工作職責對自己的工作進行自評,于次年6月30日前寫出年度工作總結,連同考核表(另行發放)一起交區總工會,各區總工會可收集其他人員的意見再根據考核內容對工會協理員進行考核評定,并于7月10日前交市總工會組織建設部,由市、區總工會共同定出總分值。考核等級分為優秀(85分-100分)、稱職(60分-84分)、不稱職(59分以下)。
4、工會協理員在聘用期間工作表現突出的,應視同工會專職干部予以表彰和獎勵,不稱職者應予辭退。
5、區總、街道工會因故中途更換協理員,必須事先征得市總工會同意,并報市總備案。
第七條工會協理員的補貼標準、待遇及支付辦法:
1、工會協理員補貼標準由市總工會、區總工會、街道共同支付。
2、工會協理員的其他待遇,由其所在街道工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業績自行確定。
3、工會協理員應參加或列席同級工會的有關會議,閱讀工會工作的有關文件,接受教育和培訓。
4、市總工會按時將費用撥付各區總工會,由各區總工會按月匹配發放。各街道亦應按月足額發放工會協理員補貼。
5、協理員所在街道要為工會協理員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八條各區總工會應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南京市總工會組織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