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責任制

時間:2022-02-06 03:49:00

導語:老干部工作責任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老干部工作責任制

第一條各級黨政領導必須全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

第二條各級黨政領導班子要將老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半年聽取一次老干部工作匯報,研究、協調、解決老干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條各級黨政領導班子要建立老干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要每半年研究一次老干部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檢查,年底有總結。領導小組成員工作變動時,要及時調整充實。

第四條各級黨政領導班子要明確一位領導分管老干部工作。對一些重大問題,黨政一把手要親自過問。黨政一把手和分管領導工作變動時,要及時認真交接好老干部工作,確保老干部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條區委組織部要把老干部工作作為考察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不按《責任制》落實的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

第六條區委組織部和區委黨校在輪訓處級領導干部時要安排學習老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提高他們對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第七條區委老干部局要結合本區情況,每年認真制定區老干部工作要點和活動安排,指導全區各單位按區委要求開展老干部工作。定期舉辦全區老干部工作主管領導學習班、全區老干部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班。

第八條各單位黨政領導干部要與老干部建立聯系制度,經常溝通情況,交流思想,聽取意見和建議。新任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無特殊情況要在到任一個月內與本單位老干部見面。

第九條在機構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時,老干部工作機構和人員不能削弱,保證老干部各項政策的落實。改革后,凡涉及離休干部需安置到新單位的,新老單位要做好離休干部交接手續的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每半年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對本《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區委組織部、老干部局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政治待遇

第十一條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要及時向老干部傳達黨中央、市委、區委重要會議精神及重大事項,至少每半年向老干部通報一次本系統、本單位改革發展情況。

第十二條各單位每年要召開老干部座談會,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聽取老干部的意見和建議。在研究制定重大決策或重要改革措施時,要注意聽取老干部的意見。

第十三條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在重大節日期間、老干部生病住院以及有特殊困難時,要及時走訪慰問,幫助老同志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四條加強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定期組織老干部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治理論。保證老干部按規定閱讀文件。適時組織老干部就近就地參觀改革開放成果。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把老干部黨支部建設納入本單位黨建年度工作計劃,黨(工)委、黨組在布置、檢查和總結黨建工作時,要有老干部黨支部工作的內容。要把每一名老干部黨員都編入黨的組織,保證按規定參加組織活動。

第十六條重視做好老干部信訪工作。認真對待老干部來信來訪,對老干部的重要信訪,主要領導要親自接待處理。

第十七條區委老干部局要辦好老干部黨校,定期培訓老干部黨支部書記和理論骨干等。針對老同志的特點和思想實際安排教學計劃,加強管理和服務,不斷提高辦學質量。

第十八條加強老干部活動中心、站(室)和老年大學建設。開展多種適合老同志特點的學習和活動。要配備必要的學習和活動設施,保證正常的經費開支。

生活待遇

第十九條各級黨政組織必須全面認真地落實中央和市、區關于離休干部“三個機制”的規定。確保離休干部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藥費按規定標準上繳,撥付并實報實銷。

第二十條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市委提出的三條原則:“在制定涉及群眾利益的改革方案時,一定要考慮老干部這個有功的群體;給在職人員增加收入時,也要使老干部的收入得到相應的提高;對有特殊困難的老干部,應及時為他們排憂解難”。在研究制定本系統、本單位重大改革措施時,要同時考慮并提出對離休干部的照顧辦法。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離休干部工作的意見》。在企業調整改制時,凡涉及離休干部的問題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門的意見,并采取切實措施,保證離休干部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務到位。

第二十二條做好易地安置離休干部工作,加強對易地安置離休干部政治上的關心和生活上的照顧。

第二十三條從老干部年高體弱的實際出發,加強管理服務工作,對高齡、生活不能自理、鰥寡孤獨及有特殊困難的老干部要給予特別關心。

第二十四條全區各單位要按規定提取、使用老干部參觀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和健康療養費、特需經費、公用經費(參照在職人員標準提取),每年年底向老干部通報經費使用情況。每人每年按200元標準上交區委老干部局,用于開展老干部學習和活動。

第二十五條依靠社區黨組織,利用社區服務設施,逐步做到老干部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就近發揮作用。

第二十六條本《責任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區委老干部局負責解釋。原《豐臺區老干部工作領導責任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