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生食品規定

時間:2022-02-09 0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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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食品規定

第一條為改善首都大氣環境質量,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禁止在本市城區和近郊區城鎮地區的街道、胡同、廣場、居民小區、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遠郊區、縣城鎮地區禁止露天燒烤的具體范圍,由遠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條對違反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并處沒收非法所得。對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以及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應當予以收容遣送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對在責任區內進行露天燒烤食品的,應當勸阻制止并向城管監察組織報告。對“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勸阻制止也不向城管監察組織報告的,依照《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條生活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制止在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對開辦單位不制止市場內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除第四條外,均由城管監察組織負責實施。

第六條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