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工程管理規定
時間:2022-02-09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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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遏制違法建設行為,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工程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造、臨時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杭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不得破壞城市景觀,影響城市交通和相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設或批準建設臨時建設工程(少數公益性的臨時建設工程除外):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設范圍及近期需要埋設管線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規劃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兩側和入城口;
(三)影響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他風景區資源保護的;
(四)影響防洪、泄洪的;
(五)占壓城市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等地下管線的;
(六)與居住建筑間距達不到最低規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違反文物保護、環保、鐵路、航空、交通、無線電、地下工程、河港等專業部門的保護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凡除第六條規定情形外,需要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建設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綠化、環保、河道等部門管理范圍的,應同時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嚴格控制臨時建筑的建設規模、高度和層次。
第九條城市道路兩側的臨時圍墻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景觀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具有開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讓規劃道路紅線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讓范圍內設置臨時圍墻。
第十條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兩側的建設項目占用現有道路設置臨時施工圍墻。確需設置的,應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道路占用手續。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臨時施工圍墻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一條禁止在住宅區內占用道路、綠地、空地、院落、樓頂或依附現有房屋建筑搭建臨時建筑。
住宅區內因社區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設施的,應當在現有房屋中調劑安排。現有房屋不能安排解決,確需增建臨時設施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審批前進行公示或組織社會聽證,并根據群眾的意見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臨時房屋建筑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檢驗灰線,經核準后方可開工。
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確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
第十三條建設臨時建設工程,應當處理好毗鄰關系,不得影響他人的采光、通風等條件。城市道路兩側原有建筑物經批準改建成臨時營業用房的,應按《杭州市城市規劃技術規范》的規定退足距離,并處理好道路轉角處的交通視距。
第十四條臨時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臨時施工用房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五條臨時建設工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轉讓、交換、買賣、租賃。
第十六條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臨時建設工程在使用期內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無條件予以拆除,不作任何補償和安置。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或個人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行予以拆除。期滿不拆除的,按違章建筑論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并由原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拆除費用。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