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規章制度
時間:2022-02-12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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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報批,根據《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及市審計局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審計實施方案應當根據本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任務,或者根據區委、區府臨時交辦以及審計署、市審計局統一組織的同步審計項目編制。
第三條審計實施方案一般由總體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方案兩個部分組成(內容簡單的審計項目可實施一套方案)。
總體審計方案是從發送審計通知書到撰寫審計報告全過程的總體工作安排,由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的審計組組長在開展審前調查后編制,經三級復核后,報有關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
具體審計方案是對各審計事項組織實施的具體程序方案,由審計小組根據批準的總體審計方案,在進一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的基礎上編制,經審計組所在科科長審核批準后實施,并報送有關分管局長備案。
第四條總體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其名稱,所有制性質,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隸屬關系,主要機構、部門設置及所屬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等;
(三)審計所要達到的目標;
(四)審計范圍及初步考慮需要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的所屬單位名稱及內容;
(五)重點審計領域或重點審計事項;
(六)審前調查中發現的其他擬查清核實的主要問題和有關情況說明;
(七)擬予調查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八)需利用社審、內審進行審計的內容和組織方式;
(九)時間安排及審計組組成人員;
(十)需要附報的有關資料或重要法規政策文件。
第五條具體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補充;
(三)實施審計的具體內容、步驟和方法;
(四)審計組人員的工作分工。
第六條總體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方案報經批準后,均應下達到審計組全體成員。
第七條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提出調整審計具體方案的建議,應書面說明調整理由并報經本科科長批準后實施,遇總體審計方案中的下列事項調整,還應報有關分管局長批準:
(一)延伸審計相關單位的變動;
(二)新增的金融機構查詢要求;
(三)預計審計實施階段工作結束時間將延期完成超3O日的;
(四)科長認為應當報請有關分管局長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照前條規定辦理審計方案調整審批手續的,可以先口頭請示,經同意后調整并實施;事后應當記錄口頭請示的有關事項并補辦書面審批手續,報批的時間最遲不得晚于草似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日期。
第九條本辦法自20*年六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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