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行政執法依據

時間:2022-02-13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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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行政執法依據

一、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1、法律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和林木種子工作。

2、行政法規1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第四十七條:本條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職責權限的劃分,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年國務院批準)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3)《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年國務院批準)第四條:國家自然保護區,由林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自然保護區,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第八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第八條: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規定。

(6)《森林防火條例》(**年國務院)第四條第二款: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條例》(**年國務院批準)第七條:森林采伐限額由市、自治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按國務院規定,逐級上報批準。

(8)《植物檢疫條例》(**年國務院令第98號修改)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9)《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10)《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第一點: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均應成立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地區的義務植樹運動和整個造林綠化工作。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3號)第三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3、地方性法規6件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轄區內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2)《福建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具體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四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保護區。

保護區依其保護的價值分為國家級保護區和地方級保護區。地方級保護區分為省級、市(地)級和縣級保護區。

地方級保護區分別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自然保護小區(點)由建設單位自辦自管,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監督管理。

(4)《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水電、氣象、農機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5)《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流轉的管理工作。

(6)《福建省森林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4、部門規章10件

(1)《林木種苗檢驗管理辦法》(林業部林策字〔**〕434號)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林木種子檢驗機構指導監督轄區的林木種子檢驗工作,負責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林木種子進行抽檢,負責林木種子檢驗的業務咨詢和技術培訓,負責轄區內的林木種子質量仲裁檢驗。

(2)《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凡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林業部令第3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工作。

(4)《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林業部令第4號)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5)《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林業部令第10號)第四條第二款: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6)《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林業部令第13號)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設置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7)《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號)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

(8)《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6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9)《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第三條:用地單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請;需要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林地,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請。

(10)《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5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5、省政府規章1件

《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第四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機構,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級人民政府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