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工程安全性評辦法
時間:2022-02-19 1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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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和抗震設防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地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經濟、財政、建設、規劃、國土、交通、水利、衛生、通信、電力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地震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按照國務院和省規定執行。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重大建設工程:
1、公路、鐵路干線的特大型橋梁、大型橋梁以及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鐵路干線上大型站的候車室和樞紐的主要用房。
3、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80萬千瓦以上的火
力發電廠和裝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500千伏以上的變電站;市電力調度中心大樓。
4、城市長途電信樞紐、終局容量10萬門以上程控電話端局和承擔特殊重要任務的市話局、一級郵件處理中心。
5、市、縣級中心醫院主體建筑;城市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及廣播電視發射塔;城市大型供水、供氣的主體工程。
6、80米以上高層建筑工程;大型影劇院、大會堂、體育館以及單體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動參數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內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圍較大、跨不同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廠礦企業和新建開發區。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的大型水庫大壩和重要中型水庫大壩及其堤防。
(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五條對以下重要水利工程應按《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GB17741—1999)進行地震動參數(包含烈度)復核,必要時進行安全性評價:
(一)蓄水量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工程;
(二)位于城市上游的重要中型水庫工程;
(三)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分界線附近的重要中型水庫工程;
(四)認為有必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它重要水利工程
第六條其他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抗震設防標準,地震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受理,3日內核定完畢。
第七條按照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八條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門頒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
第九條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規程和標準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超越地震安全性評價證書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三)允許其它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四)轉包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等行政部門在審批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建設規劃方案時,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作為審查的主要內容之一,并通知地震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抗震設防進行專項驗收。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的,應當限期整改,經復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地震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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