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名稱管理規定
時間:2022-02-19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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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農藥名稱,維護農藥消費者權益,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農藥名稱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
一、單制劑使用農藥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
二、混配制劑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組合后不多于5個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組合作為簡化通用名稱,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之間應當插入間隔號(以圓點“·”表示,中實點,半角),按照便于記憶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劑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組合后多于5個字的,使用簡化通用名稱,簡化通用名稱命名基本原則見附件1。
三、對衛生用農藥,不經稀釋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詳見附件2);經稀釋使用的,按第一、二條的規定使用農藥名稱。
四、農藥混配制劑的簡化通用名稱目錄見附件3。尚未列入名稱目錄的農藥混配制劑,申請者應當按照第二、三條的規定,在申請農藥登記時向農業部提出簡化通用名稱的建議,經農業部核準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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