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程序

時間:2022-02-20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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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程序

第一條為保證衛生監督機構正確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以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和衛生防疫站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時,必須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到衛生防疫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一、登記要求:準備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持其主管部門證明。已開業需補辦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攜帶介紹信和工商營業執照。上述手續齊全者,發給"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2份。

二、"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營者要提供經營場所的平面圖、衛生設施等有關資料及從業人員情況;

(二)"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必須用鋼筆或墨筆填寫,字跡工整、內容準確。填好后由經營者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送衛生防疫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接到申報材料后,在45日內逐項檢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準確,若有漏項、錯誤處應通知其補正。對申報材料合格者,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或助理衛生監督員(其中衛生監督員不少于1名)進行現場監督、監測,在"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上填寫衛生評價意見,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發放"衛生許可證"和通過復核的條件:

一、經監督檢查后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

二、從業人員體檢合格,對傳染病患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條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經營單位,衛生防疫機構提出書面改進意見,經營單位改進后重新申請。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的發放:

一、"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寫明編號、單位全稱、經營項目、發證日期,并加蓋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公章。如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要在"衛生許可證"上注明其兼營項目。

二、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簽發本系統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三、"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1次。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期滿前30日將"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發給經營單位,經營單位應在15日內填寫并交回"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監督機構收到"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后60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衛生狀況的復核審查,在"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上填寫復核意見,合格者加蓋"審核章"。"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一式2份,1份存檔,1份交經營單位。

四、經營單位領證后如有新增經營項目,須申報新增經營項目,并按有關規定和標準接受衛生監督、監測。

第三章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第八條健康檢查前的準備工作:

一、向經營單位發健康檢查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定體檢期限、承擔體檢單位及體檢地點;

(二)根據應體檢人數,領取體檢表;

(三)首次體檢人員準備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張。

二、健康檢查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承擔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由內科、皮膚科、放射科、化驗室等醫技人員組成;

(二)具有隨時接受體檢、補檢、復檢的能力;

(三)體檢后兩周內出具體檢結果報告;

(四)對體檢工作認真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健康檢查工作的實施:

一、經營單位應作好體檢的組織工作;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體檢工作的監督、指導并掌握體檢進度。

二、體檢者必須親自持體檢表進行體檢和復檢。

三、查出的疑似傳染病患者應及時復檢。

四、對傳染病患者的診斷按衛生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診斷標準(試行)執行。確診為傳染病患者,承擔體檢的單位應及時通知衛生防疫機構。

五、體檢完畢,承擔體檢的單位應在健康檢查兩周內向受檢者單位發出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受檢者單位及時將體檢結果送交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條健康合格證的核發: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人員名單逐人逐項審查,如有漏檢人員及項目或檢出陽性者,應及時通知經營單位補檢或復檢;

二、體檢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在其健康證上加蓋"體檢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發證日期;

三、由衛生防疫機構將體檢表和健康合格證交經營單位保存。

第十一條傳染病患者的調離:

一、體檢確診的傳染病患者,由衛生防疫機構向患者所在經營單位發出"職業禁忌人員調離通知書"。經營單位應將患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崗位,并于接到"職業禁忌人員調離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患者"健康合格證"及其回執送衛生防疫機構。

二、傳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體檢單位復檢,確屬痊愈,將檢驗報告附體檢表后送衛生防疫機構補發健康合格證或補蓋"體檢合格"章。

第四章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培訓:

一、培訓對象同體檢對象,經營單位負責人、法人代表參加培訓,由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二、擬上崗的從業人員,由該經營單位隨時組織培訓。

三、經過經營單位自身考試合格后,報衛生防疫機構驗收。

第十三條驗收:

一、檢查答卷是否認真、準確,參加考試人員應占從業人員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按從業人員10%-20%的比例抽查進行現場考核,對不及格者應重新考試。

三、在考試合格者的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

第五章衛生監督監測

第十四條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衛生組織、衛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二、基本衛生設施是否具備;

三、公共場所內外環境衛生狀況;

四、消毒制度、消毒設施是否健全、完好及運行情況;

五、公共場所衛生標準中"有關規定"部分執行情況;

六、抽查部分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和"考核合格"章;

七、復核從業人員名單是否準確無誤,以確定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含臨時工)為體檢、培訓對象。

第十五條衛生監督員在監督檢查中,應認真填寫"現場衛生監督記錄"。填寫時做到用詞適當,準確,不得以結論代替事實描述,不能籠統描述衛生狀況;要寫明經營者全稱、監督檢查時間;所有項目要在現場填全、不得在離開現場后補填。監督檢查記錄填寫后應由被監督單位的法人代表或陪同人員查看并簽字;如拒簽需問清拒簽理由,屬用詞不妥或與事實不符應按事實改正后再簽;如被監督單位人員仍拒簽,應在監督檢查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和理由,記錄在場人員姓名,由衛生監督員簽字,將第二聯當場交給被監督單位,如拒收記錄,回單位后用雙掛號信寄出。

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十六條在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時應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認真填寫"樣品采集記錄表",采樣記錄的編號應與樣品編號一致。采樣后應填寫"衛生監測樣品送檢單",連同樣品及時送至檢驗單位。檢驗者應出具"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退還承辦衛生監督員。

衛生防疫機構依據檢驗結果填寫"衛生監督監測評價書"送被監督單位。

第六章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立案:

凡涉及行政處罰者,都必須立案。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案調查。

(一)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現場進行衛生監督、監測時發現經營單位有違反《條例》或《細則》的行為。

(二)知情者檢舉揭發經營單位有違反《條例》或《細則》的行為。

二、立案原則:

(一)在現場進行衛生監督、監測時,衛生監督員發現經營單位有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和行為,可立案調查;

(二)如系群眾舉報,應作好口述筆錄,由舉報人簽字并留下工作單位或地址;如是電話舉報,應認真作好電話記錄,記下舉報人姓名、地址。經科主任批準后,方可立案。

第十八條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核實必須有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或助理衛生監督員(其中衛生監督員不少于1名)同行,赴現場時,衛生監督員必須著裝整齊,佩帶"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中國衛生監督"證件。

人證、物證、地點、時間及情節是執行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取證內容主要包括:

一、現場攝影、錄音、錄像;

二、現場采樣并送檢驗室檢驗(應注明采樣地點、日期、樣品名稱及編號);

三、現場衛生監測,將監測結果填寫"樣品采集記錄表";

四、反映違法事實的檢舉投訴;

五、旁證材料,應由旁證人簽字;

六、采集物證(采樣單應有雙方簽字);

七、鑒定結論,經專業機構進行的技術鑒定(包括化驗證明、醫院診斷書等)及有關的衛生學、流行病學調查資料;

八、當事人對事實經過的陳述;

九、現場衛生監督筆錄。

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再向被處罰者或證人收集證據,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涉及國家機密或技術專利的證據,監督機構及調查取證人員要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

一、由3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或助理衛生監督員(其中衛生監督員不少于兩名)對經營單位的違法事實進行合議,填寫行政控制或行政處罰審批表,并附上述現場調查所得材料,按行政處罰的批準權限逐級上報。

二、行政處罰的批準權限:

按《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對停業整頓及超過3000元的罰款處罰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地、市級以下衛生防疫機構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備案。

三、由衛生監督員根據已審批的行政控制或行政處罰審批表填寫"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填寫"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對違法事實應判定準確,要與《條例》及《細則》的有關條款相對應。

四、送達:送達處罰決定書應有送達回證,由被送達人在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蓋章),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交被送達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在時交該單位收發部門簽收。

被處罰者是個體經營者的,處罰決定書應交給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被送達人拒絕接收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處罰決定書留在被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雙掛號郵寄送達,并將回執貼于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上。"送達回證"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行政處罰分類及執行:

(一)警告、罰款:按規定送達"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停業整頓:送達"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期派衛生監督員赴現場檢查驗收。若驗收合格,即下達準許恢復營業通知;若驗收不合格,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三)吊銷"衛生許可證":送達"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通知工商行政部門。

對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送達后3個月內被處罰單位不履行也不起訴時,由衛生防疫機構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個月內被處罰單位不服處罰,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時,衛生防疫機構應做好應訴準備。

第二十條結案:

行政處罰實施完畢后,由主辦衛生監督員填寫結案報告單,予以結案。結案卷宗應包括與本案有關的各種文書、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