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答復署名制度
時間:2022-02-21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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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署實名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及時準確地查清所舉報問題的事實真相,提高辦理信訪件的質量和效率,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署實名舉報件辦理和答復的基本原則。對署實名舉報件的辦理、答復,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辦理,誰答復,立足解決問題的原則。
(一)反映市管干部問題的署實名舉報件,由市紀委、監察局直接辦理、答復。
(二)反映縣(區)管干部問題的署實名舉報件,由各縣(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辦理。
(三)反映鎮(鄉)管干部問題的署實名舉報件,由縣(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辦理。
(四)屬實名舉報件的答復,按照信訪舉報工作和案件檢查工作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哪一級機關或部門辦理的案件,由哪一級機關或部門經辦人負責答復。
第二條:署實名舉報件的批辦權限。市紀委、監察局受理的屬實名舉報件,對反映市管干部問題的按照市紀委、監察局受理信訪件的程序進行;反映縣(區)管干部問題的,由分管信訪的副書記、常委、副局長審批;反映科以下及其他人員問題的,由分管常委、副局長審批,信訪室(舉報中心)也可酌情批轉有關單位承辦。
第三條:署實名舉報的辦理程序。
(一)信訪室(舉報中心)接到署實名舉報件后,提出擬辦意見,及時呈報本委(局)領導審批,按批示分轉本委(局)有關室或有關單位辦理。
(二)具體承辦單位應盡快告知檢舉、控告人受理的單位及有關情況;調查時應先找署實名舉報人了解核實。案件查結后應及時答復。答復的主要內容有調查、處理意見,并聽取檢舉、控告人的意見。答復的形式可采取書面或電話通知等。對案情需要保密的,應明確要求檢舉、控告人不得擴散。如舉報人對調查結論或處理意見提出異議,由具體承辦單位按照案件檢查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三)屬于上級批轉要結果、要情況的署實名舉報件,應及時上報。一般在三個月內辦結,報告結果;不能如期報告時,要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對于沒有要求報告結果的檢舉控告件,要及時調查處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責。
第四條:辦理署實名舉報件應注意的事項。承辦單位任何人不許私自扣押、銷毀舉報件;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不得泄露、公開舉報人的身份;違者應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或法律責任。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與被舉報人系近親屬或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問題公正處理的,應主動提出回避。舉報人明確要求某工作人員回避的,視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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