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攻關計劃管理細則

時間:2022-02-21 0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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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攻關計劃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九五”科技攻關計劃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提高攻關經費的使用效率,保證任務完成質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有關科研、開發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科委“九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實施管理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攻關任務招標投標系指為執行“九五”國家重點科技攻關計劃,招標方以其擬訂的科技攻關任務內容及其他條件和要求等作為“標的”,吸引愿意承擔任務的單位進行投標,擇優選定承擔單位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負責對國家“九五”科技攻關任務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并監督實施,協調、處理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承擔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的具體研制、開發任務的單位可通過招標確定,由任務的上一級管理單位(項目組織部門、課題主持單位、專題承擔單位)作為招標方;凡符合承擔國家科技攻關任務條件的單位均可作為投標方,投標方應具備的條件:

1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2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證書和相應的工作經驗與業績證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國家“九五”科技攻關任務招標的一般程序為選擇招標方式,擬定招標文件,發出招標通知,接受投標方遞交投標書,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招標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競爭性招標、有限競爭性招標和協議招標三種方式。

(一)競爭性招標:符合承擔國家“九五”科技攻關任務條件的單位均可參加投標競爭。按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有限競爭性招標:招標方邀請經過預選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具備投標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競爭。按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三)協議招標:招標方直接邀請一個或多個具備條件的單位投標,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參考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七條采用有限競爭性招標或協議招標方式,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者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招標費用與任務經費不成比例的;

(四)涉及專利權保護或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五)服務、管理性質的;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八條招標方應按任務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務名稱

(二)任務主要內容要求

(三)目標及考核指標構成及技術要求

(四)成果形式、數量要求

(五)進度、時間要求

(六)投標報價的構成細目及制訂原則

(七)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方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九)提供投標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十)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安排、地點及方式

(十一)評標、定標原則

(十二)招標文件的保密要求

(十三)參加投標所需收職的費用

(十四)其他

第九條競爭性招標應發出招標通告,通告應在全國性報刊上刊登或由國家科委以文件轉發。有限競爭性招標或協議招標,由招標方直接向被邀請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方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任務的性質

(三)招標任務主要目標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地點及時間要求

(五)招標方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采用有限競爭性招標或協議招標方式時,攻關計劃實施管理單位(項目組織部門或課題主持單位)應對招標方選擇的邀請投標方進行審核,并負責協調處理其他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異議,產生重大分歧時,報國家科委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招標方在投標截止時間內,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請投標者,并給已投標者留有修改和補充標書的時間。

第十二條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招標方在招標通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

第三章投標

第十三條收到招標文件后,有意投標者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方遞交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方案及說明(含方案的先進性,技術、經濟指標及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礎等)

(三)成果提供方式及規模

(四)計劃進度

(五)投標報價及構成細目

(六)承擔任務能力說明

1與招標任務相關的科研成果或產品開發情況

2相關專業的科研隊伍情況及管理水平

3所具備的設施、儀器情況

(七)近兩年的財務狀況資料

(八)為完成任務所籌措的資金情況及證明

(九)招標文件要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投標方可委托投標人參加投標活動。

第十五條投標文件必須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密封送達或郵寄至指定地點。

第十六條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允許投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和修改。

第四章開標

第十七條開標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由招標方主持,并邀請評委、投標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投標方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開啟并宣讀投標方名稱、投標任務名稱、投標報價及其他有價值的內容。唱標應記錄備查。

第十九條對投標文件含義不明確的地方,允許投標人作簡要解釋,但所作的解釋不得超過投標文件記載的范圍。

第二十條采用協議招標方式不進行開標。

第五章評標、定標

第二十一條招標方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方代表及受聘的技術、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投標方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采用協議招標方式,招標方可以直接與投標方進行議標協商。

第二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對與招標文件規定有實質性不符的投標文件,有權決定其無效。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方對投標文件不明確的地方進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對投標文件做實質性修改。

第二十四條評價中標方的主要依據是:投標方案先進、可行、技術風險小、報價合理、能保證攻關任務的完成質量和進度要求等。評價委員會應綜合各種因素確定綜合評價標準,投標人的最低報價不能作為中標的唯一保證。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向招標方推薦最大滿足綜合評價標準的中標優選方案,并提出評價報告。

第二十五條評價報告為定標提供重要依據,一般應包括:

(一)投標書評價;

(二)對投標方的技術評價,技術、經濟風險分析;

(三)對投標方技術力量、設施條件評價;

(四)推薦意見;

(五)需進一步協商的問題及協商應達到的指標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招標方根據優選方案與優選投標方就評價報告提出的需進一步協商的問題及協商應達到的指標和要求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確定中標方。

采用協議招標方式,招標方式應按協議談判的最后結果確定中標方。

第二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招標方有權廢標(拒絕全部投標):

(一)最低評定標價遠超過標底;

(二)所有的投標書均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

(三)采用競爭招標方式或邀請招標方式招標,有效投標方少于三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