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意見辦理辦法

時間:2022-02-23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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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意見辦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審議意見是指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市政府、市法院、市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市級財政決算,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常委會視察組視察情況報告以及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后,對市政府、市法院、市檢察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條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圍繞常委會議題,深入調查研究,作好審議準備。

第三條對常委會確定審議的議題,“一府兩院”要按照常委會通知要求,認真準備工作報告及相關資料,并于會議舉行10日前報送常委會辦公室。

第四條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報告,應采取分組審議與聯組審議相結合的方式。

分組審議過程中,先由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匯報調查情況,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提供參考;各組圍繞有關審議議題進行認真討論,提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意見;各組確定一名聯組審議發言人總結本組審議情況,代表本組進行聯組審議發言。

第五條常委會主任會議把關于重點工作、熱點難點問題和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問題的議題,確定為需要下達審議意見書的議題。對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下達審議意見書的議題,由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辦事機構根據聯組審議發言中提出的意見、建議,按照歸口負責的原則進行歸納整理,在閉會后5日內,對相關議題形成審議意見書,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議定后,由常委會辦公室以便函形式印發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研究處理,同時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要簡明扼要,寫明主要意見和建議、辦理要求和時限等。

對財政決算及重大問題的審議意見,常委會以決議決定的形式,交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檢察院辦理。其他一般議題以調查報告的形式向市政府及其相關工作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反饋。

第二章審議意見的辦理

第六條市政府或委托的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對常委會審議意見,要認真研究,落實責任制,在接到審議意見書后的兩個月內辦理完畢。對常委會有特定時限要求的,應按要求及時辦理。

第七條審議意見辦理完畢后,市政府或委托的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要向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溝通辦理情況,在此基礎上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委托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辦理結果,主要內容包括審議意見研究落實情況和取得的效果、暫緩辦理的原因及情況說明、下步辦理的打算等。

第三章審議意見的督辦

第八條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強與辦理機關的聯系,掌握審議意見的辦理進度,了解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九條辦理過程中,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組織代表視察、檢查等方法進行跟蹤督辦,也可直接提請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辦理情況的匯報。

第十條常委會對辦理情況經審議認為不滿意時,市政府或委托部門、市法院、市檢察院要重新辦理,并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報告。

第十一條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市政府、市法院、市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的情況,由常委會辦事機構據情以適當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不落實或辦理不力、不如實報告辦理等情形的,常委會據情采取分管副主任談話、詢問、在常委會會議上作檢查、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辦理;對辦理常委會審議意見不力,導致發生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影響惡劣重大事件的,常委會將責成或建議有關機關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直至決定撤銷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等方式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