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6 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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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根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納稅人應加強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統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附件1),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完整、準確地進行登記;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定應稅憑證的單位,要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稅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稅憑證的管理。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十年。

第三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隨意改變。納稅人應定期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

第四條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稅源特征,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下達《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2)。納稅人對核定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條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按下列標準核定計稅依據:

(一)購銷業務:

工業生產企業,按銷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商業流通企業,按銷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房地產業,按照銷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業務:按加工或承攬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三)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業務:按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業務:按承包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五)財產租賃業務:按租賃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六)貨物運輸業務:按運輸費用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七)倉儲保管業務:按保管費用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八)借(貸)款業務:按借(貸)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九)財產保險業務:按保費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一)產權轉移業務: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第七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認定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間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認定的,可向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無論采取本辦法規定的何種印花稅繳納方式,納稅期限均為一個月,納稅人應于次月十日前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九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繳納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第十條各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細化行業分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