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7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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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國旅游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旅游標準化建設,全面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標準化工作是旅游行業各項工作的技術基礎,是提高旅游業整體效能,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旅游標準化工作是國家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業務上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條旅游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旅游全行業范圍內組織制定有關旅游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貫徹實施標準,并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推動旅游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推動旅游行業標準化各項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提高旅游行業的安全保障能力、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旅游標準化工作是旅游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并納入行業管理范圍。

第五條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特別是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旅游組織及旅游發達國家和專門機構的標準,積極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加有關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維護國家和旅游行業的利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旅游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可設立旅游標準化管理和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組織管理。

第七條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旅游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在本行業貫徹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旅游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修訂和復審有關旅游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組織管理標準的審批、編號、和備案工作;

(四)負責組織管理旅游行業內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工作;

(五)組織實施或會同國家旅游局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共同實施相關標準,并對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六)負責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業的旅游標準化管理和工作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全國旅游標準化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九)組織、參加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

(十)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國際標準化會議和活動;

(十一)組織旅游標準化成果的申報工作和旅游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八條國家旅游局各業務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管理本業務范圍內的標準項目的有關工作,其有關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旅游標委會的委托和標準項目計劃,組織制定、修訂有關標準;

(二)根據標準項目的實施計劃,組織有關標準的實施工作,并監督檢查。

第九條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全國旅游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歸口管理和標準解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旅游標準化基礎理論研究,提出旅游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的建議;

(二)協助組織旅游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復審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旅游業標準規劃體系;

(三)負責旅游標準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四)負責旅游標準化工作成果的分析研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五)組織開展旅游標準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旅游標準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標準化有關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旅游標準化管理規定,制定本地區旅游標準化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國家旅游局下達的標準項目的制定、修訂任務;

(四)根據標準實施計劃,在本地區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五)指導本地區企業標準化工作,受理本地區企業標準的備案;

(六)承辦國家旅游局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一條旅游企業標準化管理或工作機構負責管理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旅游行業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實施有關的旅游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制定和實施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四)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活動,組織對本企業標準成果和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審查和

第十二條旅游業制定、修訂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不設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旅游標準的制定、修訂依據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維護旅游企業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保護環境、達到可持續發展;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經營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于促進對外合作與國際交往;

(四)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企業標準不得與行業標準相抵觸,各相關標準之間應統一、協調、配套;

(五)鼓勵直接采用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六)符合國家和旅游業的有關政策,支持和配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七)積極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第十四條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旅游行業標準管理范圍,對需要在全國或旅游行業范圍內統一規范的下列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一)旅游業基礎、信息、通用標準;

(二)旅游標志、術語標準;

(三)旅游基礎設施和項目設施標準;

(四)旅游服務質量標準;

(五)旅游規劃和資源普查標準;

(六)旅游專門產品和質量標準;

(七)旅游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標準;

(八)旅游業標準規劃體系所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十五條鼓勵旅游企業在其經營、管理和工作中,對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的技術基礎,貫穿于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是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加強現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據。

企業標準由企業批準、編號和,并按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六條旅游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為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中包括:

(一)保障旅游生產、經營、管理和勞動安全的標準;

(二)旅游規劃建設標準;

(三)公共場所衛生、旅游餐飲衛生、環境保護標準;

(四)重要的旅游通用術語、符號、代號、標志和文本格式標準。

其他旅游業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

第十七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編寫應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國家標準(GB/T1)和《旅游標準化工作導則》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編寫也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項目計劃,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每年定期向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經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進行統一匯總、統籌協調后,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報國家旅游局批準立項,正式下達年度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

第十九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下達后,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確定標準起草單位,并負責督促標準起草單位按照計劃按時完成;重大標準制修訂工作,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監督完成。

第二十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查,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具體工作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批、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標準實施后要適時復審,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組織落實。標準的確認、更改、修訂或廢止,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強制性標準一經批準,各旅游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凡在旅游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都必須符合標準要求。不符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

第二十三條推薦性標準是國家推行的建議性和政策性標準,鼓勵各方積極采用。推薦性標準被國家旅游局規定強制執行,或被作為合同依據時,則推薦性標準在其有效范圍內也應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必須制定標準,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制定企業標準。開發新產品和服務必須充分考慮標準化的要求,不準向社會提供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產品和

服務。

第二十五條在貫徹標準過程中所須具備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納入本單位建設、培訓、技術改造計劃。

第二十六條對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標準解釋單位咨詢,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由國家旅游局批準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旅游局的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重要標準的實施情況,須及時向國家旅游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各級旅游標準化管理機構按照分工管理職責,對標準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委托,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標準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標準化經費

第二十九條國家旅游局設立標準化專項經費,專款專用,由國家旅游局財務主管部門和標準化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專項經費用于下列方面:

(一)對旅游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補助;

(二)標準審查的會議開支和勞務開支;

(三)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會及相關活動開支;

(四)開展標準化調研、專題會議和國際交流等活動開支。

第三十條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按國家標準經費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撥付,不足部分由國家旅游局補足或與標準起草單位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從國家旅游局標準化專項經費中撥付,不足部分由標準計劃建議提出部門自籌解決。

第三十二條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由企業自行解決,可計入經營、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條省級以下旅游標準化管理機構工作經費由本單位有關行政費、事業費列支。

第三十四條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經費,按《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籌集、開支,不足部分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專項經費撥付。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旅游業各類標準均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并取得顯著成效的標準,將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三十六條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旅游企業要對在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或個人,以及長期從事標準化工作并作出成就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企業因違反標準或無標準運作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的,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標準化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損失者,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