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制度
時間:2022-02-27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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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是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其運動為核算對象的專門會計。
第四條本制度核算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是由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農村集體和農民自籌資金、銀行貸款及其他資金共同組成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會計核算應當以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會計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
第七條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八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核算。
第九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則
第十條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準確、全面地記錄和反映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收支情況和經濟活動。對于重要的業務事項,應當單獨反映。
第十一條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有關各方了解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活動情況及其結果的需要。
第十二條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條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財務狀況及其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
第十四條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條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條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權責發生制,但財政資金專賬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
第十七條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第三章資產
第十八條資產是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為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所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有償資金放款、委托貸款、借出有償資金、預付工程款、材料、待處理有償資金、在建工程、間接費用和竣工工程。
第十九條應收款項是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收回的待結算款項。
應收款項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條有償資金放款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借給用款單位或個人,應按時回收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
第二十一條委托貸款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委托金融機構借給用款單位或個人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
第二十二條借出有償資金是指上級財政部門借給下級財政部門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
第二十三條預付工程款是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按工程建設合同或工程預算預付給項目施工單位的資金或材料。
第二十四條材料是指為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而儲存的各種物資。
第二十五條待處理有償資金是指有償資金放款和委托貸款超過約定的還款期限,經審核批準,但尚未按規定程序列入呆賬的有償資金。待處理有償資金的核銷,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六條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需繼續承建的農業綜合開發實體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條間接費用是指不直接形成有形實體工程,但與實體工程有緊密聯系所必須發生的共同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不含多種經營項目的前期工作費)、材料損耗等。
第二十八條竣工工程是指符合項目建設要求并經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成本。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九條負債是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為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有償資金、應付工程款、應付質量保證金、其他應付款等。
第三十條借入有償資金是指下級財政部門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
第三十一條應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結算或報賬后,應付未付項目施工單位的工程款項。
第三十二條應付質量保證金是指按施工合同預留的,應付給項目施工單位的工程款項。
質量保證金在完工工程試運行期滿后,應視運行情況及時清理結算。
第三十三條其他應付款是指應付工程款、應付質量保證金以外的應付未付的款項。
第五章凈資產
第三十四條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后的差額,包括本級有償資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項目結余和未完項目結存。
第三十五條本級有償資金是指本級財政撥入的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以及占用費收支結余、其他收支結余和完工項目結余等轉入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第三十六條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資金。其金額應當與“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七條完工項目結余是指完工工程在辦理竣工結算后的資金結余。
第三十八條未完項目結存是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專賬當年收入數與撥款數之間的差額以及報賬資金、工程資金專賬當年收到的未完工項目資金。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九條收入是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為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按規定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撥入上級財政資金、撥入本級財政資金、鄉級財政繳入資金、交入自籌資金、交入有償資金、交入銀行貸款、占用費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撥入上級財政資金是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專賬收到上級財政撥入的農業綜合開發無償資金。
第四十一條撥入本級財政資金是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專賬收到本級財政投入的農業綜合開發無償資金。
第四十二條鄉級財政繳入資金是指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而繳入縣級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專賬的鄉級財政配套資金。
第四十三條撥入資金是指農業綜合開發報賬資金專賬收到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無償資金。
第四十四條交入自籌資金是指項目單位、農村集體和農民群眾自愿投入的用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的資金和物資。
第四十五條交入有償資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資金專賬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含委托貸款)。
第四十六條交入銀行貸款是指債務人交入工程資金專賬的用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銀行貸款。
第四十七條占用費收入是指按規定收取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占用費。
第四十八條其他收入是指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形成資產的營運收入等。
第七章支出
第四十九條支出是指為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而發生的資金和材料的耗費,包括農發資金支出、占用費支出、其他支出。
第五十條撥出資金是指上級財政部門撥給下級財政部門或報賬資金專賬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無償資金。
第五十一條農發資金支出是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全部支出,包括發生的貸款貼息、科技推廣費、多種經營項目前期工作費等不構成實體工程成本的支出和從“在建工程”轉來的完工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條占用費支出是指支付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占用費、必要的回收費用和按規定從占用費收入中提取的業務費。
第五十三條其他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和必要的資產營運費用等。
第八章會計科目
第五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會計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是匯總和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活動情況和結果的總賬科目。各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用,但非經財政部同意,不得減并或自行增設,不得擅自更換科目名稱。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實現會計電算化。各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不得自行更改統一的會計科目編號。
三、各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在使用會計科目編號時,應與會計科目名稱同時使用。可以只使用會計科目名稱,不用科目編號,但不得只填科目編號,不寫科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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