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業評審推薦辦法
時間:2022-03-01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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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科技型中小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創新的有效載體。為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科學發展,根據《*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科技管理體系健全、自主創新能力較強、產品技術含量較高,具有較強的競爭力、較好的市場前景和“專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業。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的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三條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審推薦工作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中小企業局)組織,按照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由企業自愿申請。
第二章評審推薦條件
第四條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和管理體系,連續經營兩年以上。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及其發展方向,知識產權明晰,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技術創新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吸納就業、節能降耗及有利于環境保護的企業優先推薦。
(三)企業負責人高度重視自主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企業在管理、生產、營銷等方面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效果明顯。
(四)企業設有專門的創新平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年技術開發經費占年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3%以上。已獲得省、市級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優先推薦。
(五)企業上兩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或自主知識產權新產品的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服務收入之和占企業營業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服務收入是指企業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中試產品銷售等技術貿易收入。
第三章評審推薦程序
第五條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審推薦實行常年受理、分批評審推薦的辦法,原則上分上、下半年兩批申報。
第六條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填寫《*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審推薦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一式五份),向所在地縣(市、區)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數據進行初審,上報省轄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經貿委有關科技管理處室審核匯總后,報送省中小企業局。
第七條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申報企業,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發文公告,確認“*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頒發相應證書。
第四章管理與扶持
第八條管理規定: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各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兩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上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發文取消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并由相關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收回證書。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年報跟蹤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企業上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自主創新情況上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匯總分析后,報送有關部門。
(三)申報企業在申請評審推薦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和證書的,由省中小企業局撤消其資格,由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收回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四)已確認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因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向確認部門報告,對其中需保留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需重新申請確認。對生產、經營范圍未改變,但企業名稱發生改變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如需保留資格,須辦理更名手續。
第九條扶持措施:
(一)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并組織推介宣傳活動,提高其知名度。
(二)省、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優先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優先推薦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扶持。
(三)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制定的《關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發改企業〔2007〕2797號)、《省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的優惠政策。如鼓勵加大研發投入、支持建立研發機構,加快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加強人才培養、建立創新人才激勵機制,政府采購、投融資以及建立技術創新服務體系等支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
(四)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局)將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中,樹立一批科技創業企業典型,激發廣大科技人員攜帶原創性科研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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