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辦法
時間:2022-03-01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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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全市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收集和工作,建立和健全崗位申報和信息制度,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收集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158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勞動保障分局所屬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以下簡稱“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及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的收集和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負責全市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信息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指導全市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收集和工作。
第四條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收集和工作。
第五條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崗位信息包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信息(以下簡稱“就業信息”)和適合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崗位信息(以下簡稱“崗位信息”)。
就業信息是指需要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個人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情況信息。
崗位信息是指適合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用人需求信息。
第六條建立崗位申報制度。對一次性用工招聘人數在50人以上的企業,由用人單位做好招聘崗位申報工作。
第七條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信息和崗位信息。
培訓就業信息通過*省農村勞動力培訓就業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收集,并實現與*省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的數據共享。
崗位信息可通過轉移企業崗位申報、企業用工需求調查、在工業園區及產業轉移園區建立信息收集掛鉤點以及專場招聘會、設立專職信息員定期與企業溝通聯系和在轉移企業聘用兼職信息員等途徑收集。
第八條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重點做好轄區內企業的崗位信息收集工作,并采取措施,加強與產業轉入地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及時組織企業到對口勞務幫扶地區招聘勞動力,擴大轉移就業規模。
第九條收集并經確認后的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必須統一錄入*省勞動力市場信息網。
崗位信息內容應包括招聘崗位、人數、人員要求、待遇、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經濟類型、所屬行業、工商登記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聯系人、聯系電話、詳細地址等。
培訓就業信息內容應包括公民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專業技能、擇業地區、工種及要求、聯系方式等。
第十條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建立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收集工作責任制。要制定信息收集目標任務,規范信息錄入、審核和使用程序,并在信息使用和匹配前對信息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確保信息真實有效。
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上網的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應做好跟蹤、更新和歸檔,已使用過的培訓就業信息應及時更新,已使用過的崗位信息應及時歸檔。
第十一條收集的崗位信息應通過轄區內公共職業介紹服務前臺、產業園區勞動保障基層服務平臺及*省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等途徑及時進行;經信息提供方同意的培訓就業信息和崗位信息還應通過轄區內的人力資源市場互聯網站和報紙、電視、電臺等新聞媒體進行。
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收集的崗位信息,還應及時通過“*省人力資源市場網站”的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專用模塊,進行和交流。
第十二條的崗位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招聘崗位、招聘人數、人員要求、待遇及聯系方式、詳細地址等具體內容。
的培訓就業信息應包括個人基本情況、技能培訓及等級、擬就業區域或工種、待遇要求及聯系方式等具體內容。
的崗位信息和培訓就業信息均不得包含就業歧視性內容。
第十三條信息堅持“誰,誰負責”的原則,信息方應對所的信息質量承擔責任。
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嚴格把好培訓就業信息和崗位信息的質量關;嚴禁虛假、過期和無效的信息。
第十四條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崗位信息收集和工作納入就業再就業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年度考核評定結果由省廳通報各地級以上市,所需經費由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專項資金承擔。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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