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辦法
時間:2022-03-01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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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西*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開展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確保按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獎勵扶助對象依據本辦法規定,享受獎勵扶助政策待遇,不影響其享受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其他獎勵優惠政策待遇。
第四條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捐助,捐助款項納入當地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訂的各項惠民便民政策,要確保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分享改革發展成果。提高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家庭的優惠補助標準,給予其人均、戶均增發相當于當地補助標準1/2以上的補助資金。
第二章獎勵扶助對象
第六條凡戶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夫妻均為農村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享受本辦法規定獎勵扶助政策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二)依法終身只生育兩個子女并自覺主動落實了結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未滿18周歲死亡,只剩下一個子女,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離婚或喪偶前依法只生育過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兒,離婚或喪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雙方依法各只生育過一個女兒,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三章獎勵、救助與扶助
第一節獎勵
第八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兩個子女,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的,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雙女戶,在產后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1500元;
(二)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雙女戶以外的計劃生育家庭,在產后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1200元;
(三)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雙女戶,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后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女方年齡在35周歲以內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1000元;
(四)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雙女戶以外的計劃生育家庭,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后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扎措施,女方年齡在35周歲以內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600元。
第九條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個男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一次性發放獎勵金2000元。
第二節救助
第十條農村獨生子女未滿18周歲,因意外傷殘經設區的市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發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滿18周歲止。
前款規定的對象,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按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戶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規定給予救助。
第十一條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滿60周歲止:
(一)獨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
(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戶家庭,一個或兩個女兒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
(三)除雙女戶以外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
第十二條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實計劃生育手術,因手術出現并發癥,經設區的市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放4000元補助;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放2000元補助。
前款規定的對象,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按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農村五保戶供養、特困戶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節扶助
第十三條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報考普通高中、中專和普通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時,按照分數線總分降20分錄取,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扎戶女兒考生,報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學校時,按照分數線總分降10分錄取,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制定。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免除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年滿18周歲前)所承擔的農村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
第十五條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及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每年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六條發展改革部門在以工代賑、異地搬遷中應當優先安排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并在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適當傾斜。實施異地安置扶貧、庫區移民搬遷項目時,在人均補助標準的基礎上,給獨生子女戶、雙女結扎戶家庭人均增發1/2以上的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民政部門要將生活困難,符合救濟、救助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納入五保戶供養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第十八條農業、水利、林業、扶貧、科技、勞動保障、衛生和金融等部門,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產業開發、扶貧到戶貼息貸款、沼氣池項目安排、勞動力轉移、技術培訓、農業新技術和優良品種推廣應用、改水改廁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并在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適當傾斜。
第十九條教育部門在實施義務教育“兩免一補”(免費提供教科書、免雜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時,應當優先安排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子女。
第二十條婦聯組織在實施“春蕾計劃”、“雙學雙比”等項目時,應當優先安排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并在項目、資金安排上給予適當傾斜。
第四章資格確認
第二十一條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按下列程序確認:
(一)獎勵扶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申請;
(二)村委會調查核實,將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村入戶、走訪群眾調查核實,將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無異議后,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人員進行復核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對象簽訂《廣西*自治區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合同》,免費發給《廣西*自治區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證》;
(五)獎勵扶助對象憑《廣西*自治區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證》享受獎勵扶助。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建立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永久檔案,錄入計算機管理。
第二十三條享受本辦法獎勵扶助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從發生變動之月起,停止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待遇,已領取的獎勵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從當月起停止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屬農村居民的,繼續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資金保障和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獎勵救助金按下列比例負擔:
(一)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獎勵金,屬計劃生育工作先進縣的,由自治區財政負擔50%,市級財政負擔20%,縣級財政負擔30%;屬計劃生育工作基礎較好縣的,由自治區財政負擔40%,市級財政負擔30%,縣級財政負擔30%;屬計劃生育工作基礎薄弱縣的,由自治區財政負擔30%,市級財政負擔30%,縣級財政負擔40%;
(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獎勵金,屬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由自治區財政負擔60%,市級財政負擔20%,縣級財政負擔20%;屬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由自治區財政負擔50%,市級財政負擔20%,縣級財政負擔30%;屬非國家、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由自治區財政負擔40%,市級財政負擔30%,縣級財政負擔30%;
(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救助金,由自治區財政全額負擔;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救助金,由戶籍所在地縣級財政全額負擔。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扶助項目所需資金,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能負責落實。
第二十六條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工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停止享受獎勵扶助政策待遇,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已領取的全部資金,上繳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追繳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騙取獎勵扶助金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克扣獎勵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公民和社會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辦法與本地區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各市、縣(市、區)現行獎勵扶助制度規定的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扶助標準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現行獎勵扶助制度規定的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扶助標準的,可按原標準執行。
自治區鼓勵各市、縣(市、區)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制定配套獎勵扶助辦法或在本辦法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獎勵扶助標準。各地制定的獎勵扶助辦法,報自治區人口計生委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生育包含收養。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獎勵、救助與扶助資金具體發放的有關規定,由自治區人口計生委、財政廳負責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涉及的計劃生育政策問題,由自治區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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