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經濟獎勵辦法

時間:2022-03-02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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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經濟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獎勵舉報經濟違法違章行為有功人員,嚴厲打擊經濟違法違章活動,規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獎勵制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財行〔2001〕175號)、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上訪或其他形式向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經濟違法違章行為,且舉報情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案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三條下列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舉報;

(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發現或辦案過程中擴線的案件;

(三)被侵權方或其人投訴;

(四)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

(五)消費者申訴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本辦法的情形。

第四條舉報已查實屬于工商行政機關管轄處罰的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行為的,均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第五條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協助調查情況,舉報分為3個等級。

(一)掌握足夠的書證、物證并可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為一級舉報;

(二)掌握部分違法行為的證據并可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為二級舉報;

(三)提供查辦線索,不掌握違法行為證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為三級舉報。

第六條有罰沒款入庫的案件,舉報獎勵金根據舉報的不同等級,在該案罰沒款入庫總額的10%以內,分別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計發。單案的舉報獎勵金發放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沒有罰沒款入庫的案件,按照舉報有功和社會效益大小的原則,分等級按查獲假冒偽劣商品的銷毀殘值的10-8%,8-5%,5%以下給予獎勵。沒有銷毀殘值的,按照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5000-3000元、3000-1000元、1000-100元給予獎勵。單案的舉報獎勵金發放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勵金合計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發放獎勵金單位裁決。

第七條對同一案件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八條舉報人舉報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時,在經辦人員告知相關的舉報獎勵制度和申領程序后,應書面提出是否申請領取舉報獎勵金,否則視為放棄申領舉報獎勵金。

舉報有功人員接到獎勵通知后應在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舉報獎勵金。

第九條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獎勵舉報人員的獎勵金由辦案單位(指市工商局或其下屬分局)發放。

第十一條辦案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發放舉報獎勵金:

(一)案件承辦部門在接到舉報當日填寫《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舉報登記表》(以下簡稱舉報登記表),報辦案部門領導審批,由辦案部門領導指定辦案人員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需要立案的,將《立案審批表》并附《舉報登記表》報送局長審批。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并執行完畢后,案件經辦人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填寫《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審批表),計算出擬發金額,說明獎勵依據,報辦案部門領導審核,附《舉報登記表》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交財務部門。

(三)財務部門按照廣州市財政部門和市工商局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對《舉報獎勵審批表》、《舉報登記表》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附件材料審核后,送局長或分管財務的副局長審批。

(四)局長委托副局長或其代局領導審批獎勵金發放的,必須按程序辦理,并有書面記錄記載。

(五)辦案單位以書面或者電話等聯絡方式通知舉報有功人員。

第十二條辦案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告知舉報人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舉報獎勵的相關規定以及領取舉報獎勵金的要求和程序,并將舉報人是否申領舉報獎勵金的情況記錄在《舉報登記表》中。

第十三條辦案人員在支付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舉報獎勵金時,必須有監察、財務人員在場;并填寫《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舉報獎勵金領取單》(以下簡稱舉報獎勵金領取單),辦理相關的簽收手續。《舉報獎勵金領取單》一式三份,辦案部門、監察部門、財務部門各保管一份。領款人領取獎勵金的資料,包括簽署的姓名、身份證編號、電話號碼或指紋,應在舉報材料和《舉報獎勵金領取單》中完全一致,以便核查。

第十四條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時,會計憑證附件應附批準手續完備的《舉報登記表》、《立案審批表》、《廣州市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回執聯)》的復印件、《舉報獎勵審批表》和《舉報獎勵領取單》原件及相關的支付憑證。

第十五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資金(包括有罰沒款和無罰沒款上繳國庫的案件),由辦案單位在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部門預算的專項辦案經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發放獎勵金要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七條獎勵經費的使用管理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財務管理,專款專用,自覺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執法辦案人員有以下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發放獎勵金、冒領獎勵金,收受或變相收受舉報人獎勵金回報的;

(二)挪用、侵吞舉報人沒有領取的獎勵金的;

(三)捏造舉報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舉報人領取獎勵金的;

(四)泄露舉報人資料的。

第十九條其他執法部門移交或聯合查辦的案件,需要向舉報人發放獎勵金的,按照本辦法履行審批手續,由案件移交或其他執法部門發放獎勵金,并開出合法收款票據給作出行政處罰的辦案單位入帳。

第二十條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