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辦法
時間:2022-03-03 0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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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補助到人的資金(以下簡稱直補資金)發放工作,確保直補資金的及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補助資金發放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直補資金的發放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直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分次發放、社會監督”的運行管理機制。
第四條直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市、縣(市、區)財政共同承擔。中央核定的直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差額部分由市財政和縣(市、區)財政各承擔50%。
第五條直補資金實行年度預決算管理。年度預算、決算的編報按照《浙江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縣級移民管理機構須為直補資金的發放對象(以下簡稱直補對象)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和直補資金發放記錄,包括:直補對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所屬水庫名稱、搬遷入住時間、遷出地、遷入地所屬鄉(鎮)和村組、銀行賬號、直補資金的發放時間、金額等。
第七條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共同委托*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市農信社)統一負責全市直補資金的發放工作。
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須與市農信社在當地的縣級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縣農信社)簽訂直補資金發放管理工作責任書,具體落實責任,規范發放辦法、程序和行為等。
第八條縣農信社須根據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提供的直補對象資料為直補對象開設儲蓄賬戶,辦理專用的銀行活期存折。專用銀行活期存折由縣農信社負責發放給直補對象。
第九條縣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2月底前根據《*市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當年的直補對象進行重新審核、認定。凡不符合直補條件的,必須取消其直補資格,及時調整年度直補對象及其相應的資料,并于次年1月底前將調整后的直補對象資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告知當地的縣農信社作相應調整,確保直補資金發放的準確無誤。
核減的直補對象從次年1月1日起停止發放直補資金。
核減的直補資金實行項目扶持,核減的直補資金額度納入該移民村(組)的項目扶持預算,編制項目扶持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縣級財政部門應及時足額將直補資金撥付給縣農信社,縣農信社在收到直補資金后的3個工作日內必須將直補資金足額打入直補對象專用的儲蓄存折內。
第十一條直補資金年度發放情況應于次年第一季度結束前由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共同進行公示,接受移民和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經批準的年度預算、年度直補資金發放清單、直補資金發放標準、時間、金額等;公示方式可采取網上公示或在當地政務、村務公開欄上公示等。
第十二條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上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對非法冒領直補資金的,一經查實,除如數扣回或追回直補資金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對于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直補資金使用范圍、標準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直補資金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縣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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