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4 0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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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市區戶外廣告的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總量控制、有償使用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蘇州市市區范圍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利用其它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四條市規劃局是市區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有關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定,并實施規劃管理。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戶外廣告資格、內容審查、登記發證和對違法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和監督管理。

市、區城市管理局是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綜合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和劃定的管轄區域分別進行戶外廣告設置的綜合管理工作,參與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等法規、規章和管轄范圍,對違反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市政公用、公安、園林和綠化、交通、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戶外廣告設置有關事項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符合市政府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記事項。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位置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蘇州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定》和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三)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四)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標志符號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準確。使用外國文字的,應當同時標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

(五)戶外廣告右下角或外側面必須附置由城管、工商、規劃部門統一制作的戶外廣告登記設置證,統一編號。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市政府或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的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取得,由政府通過指定的單位采取拍賣、招標等合法方式公開競爭取得。單位或個人利用自有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依本辦法出讓。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規劃等部門批準,由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的單位建造,用于出讓的戶外廣告固定專用設施。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陣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戶外廣告固定專用設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著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間位置。

第十條納入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出讓的廣告包括:利用道路、廣場、車站、碼頭等周邊建筑物或空間設置的廣告牌、店牌(含廣告內容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立體模型、橫(條)幅、氣球、飛艇等廣告。

第十一條以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的,由拍賣公司策劃,并于拍賣日前7日通過大眾媒體拍賣公告。

以招標方式出讓的,在招標前7日招標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讓的,應在出讓日前7日公告。

戶外廣告設施的出讓年限一般為2年,戶外廣告陣地的出讓年限一般為3年。具體出讓年限在拍賣公告和招標公告中予以標明。

第十二條用于出讓使用權的戶外廣告設置(陣地)資料應向受讓者公布,根據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的進展情況,有步驟地采取組合式或分組式進行使用權出讓。

凡具備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單位均可參加競買,由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參與競買者進行經營資格預審。

第十三條參與競買者應當持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廣告意向、廣告設計樣稿等,在規定的時效內,統一參加有關部門定期組織的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出讓拍賣會。在取得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后,受讓人憑成交協議書、中標通知書等有效法律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置、登記手續。

凡涉及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園林綠化等管理的,還須經市政公用、公安、交通、園林和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批準。

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實行聯席會議會審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組織有關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集中會辦審批,并報市分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取得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設置批準文件后3個月內未予以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規劃局和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督促其,或先城市公益廣告;超過一年仍未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其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和批準設置的地點、內容、形式、規格、時間等,不得擅自更改。設置時間需要延長或者變更其他登記、設置事項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向原登記、批準機關申請辦理延期、變更、續拍等手續。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前2個月通知廣告經營者或者者。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定著于公共建筑物和道路、交通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或陣地(專營范圍除外)使用權出讓金(費)進入蘇州市財政專戶,用于支付有關規費、設施維護費、公益廣告建設費等相關費用。

利用單位或個人所有權的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出讓金(費)由業主和市財政部門按協議分成,具體分成比例由出讓活動的組織者和業主協商議定。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陣地)出讓活動的組織,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綜合管理等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牽頭負責。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禁止亂貼亂涂廣告。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商局、規劃局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市政府定期組織各管理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出讓事項、重大違法案件處理等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聯席會議的日常準備工作由城市管理局負責。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有關審批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簡便、效能的原則,制訂審批程序,公布審批限期。

第二十二條吳中區、相城區、蘇州工業園區和蘇州新區依照市政府確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戶外廣告管理、審批和行政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