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

時間:2022-03-07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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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技術規定

第一條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勘界測繪(以下簡稱勘界測繪)是省級行政區域界線(以下簡稱邊界線)勘定工作的重要內容。為了統一勘界測繪技術標準,規范成果、資料,根據國務院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勘界測繪的目的是通過獲取和表述行政區域界線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為勘界和邊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礎資料和科學依據。

第三條勘界測繪內容包括界樁的埋設與測定、邊界線的標繪、邊界協議書附圖的繪制、邊界線走向和界樁位置說明的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的編纂和制印。

第四條勘界測繪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執行本規定和國家現行有關測繪技術規范。

第五條勘界測繪要充分利用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和現有測繪成果,避免重復作業和浪費。

第二章界樁的埋設與測定

第六條界樁制作與埋設

(一)界樁類型分為三面型和雙面型

(二)界樁由界碑和底座組成。界碑一般用鋼筋混凝土預制成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用花崗石、大理石等堅硬石料鑿制成型;底座可在現場用鋼筋混凝土澆灌,要求界碑底部露出四根不短于厘米長的鋼筋,以保證界碑和底座結合一體。

(三)界樁應準確地埋設在選定的位置上。當對埋設位置的精度要求較高時,可采用安置穩固的投影架或通過選定點拉十字線的方法,準確確定界樁的位置。

(四)埋設界樁前,先將坑底(坑底土層松軟時應填砂石)搗固、夯實、然后再現場澆灌底座并將界碑灌鑄一體。埋設深度一般為0.5米,應視實地地基情況以埋設牢固為原則。

界樁類型與規格見附件一。

第七條界樁的編號與書寫

(一)邊界線命名及代號確定

邊界線代號共4位數字,由相鄰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代碼的前兩位數字(以下簡稱代碼簡碼)組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代碼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1995)確定。邊界線的命名由相鄰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加“線”字組成。代碼簡碼數值小的省份在前。如:北京代碼簡碼為11,天津代碼簡碼為12,則北京與天津的邊界線代號為“1112”,命名為“京津線”。

(二)界樁點的編號

界樁點編號由邊界線代號和界樁號組成,邊界線代號在前。界樁號一般沿邊界線由西向東或向北向南,用阿拉伯數字從1至999為序全線統一進行編排。如:京津線第7號界樁點的編號為1112007,其中“7”為界樁號簡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邊界線交會點(以下簡稱三交點)的代號由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代碼簡碼及順序編排的羅馬數字組成。如:131521I為冀蒙遼三交點的代號。京津、京冀、津冀線上4個京津冀三交點的代號從北向南分別編為111213I、111213II、111213III、111213IV,界樁號簡碼分別為I、II、III、IV。

在已立界樁之間增樹的新樁,其界樁號是在上一個原有界樁號后,加一短線,再加注數字序號。例如:1112007—1,1112007—2,1112011—1等,其界樁號簡碼分別為:7—1,7—2,11—1;如上一界樁為三交點,則原界樁號由邊界線代號和“000”組成。如:364300—1,界樁號簡碼為0—1。

同號雙立或三立界樁的界樁號,是在該界樁號后標注大寫英文字母。例如:1112002A、1112002B、1112007—1A、1112007—1B、1112007—1C,簡碼為:2A、2B、7—1A、7—1B、7—1C等。

界樁號編排示例圖見附件二。

(三)界樁的書寫

界碑的兩個寬面(三交點為三面),自上而下書寫(雕刻字或模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內蒙古、廣西、西藏、新疆四自治區在其漢字下加注自治區通用民族文字)、界樁號簡碼(除京津冀4個三交點加注簡碼外,其余三交點界樁號簡碼不予書寫)、國務院(豎立之意)、豎立時間等文字。同號雙立或三立界樁,只在面向界樁所在地一方的寬面上書寫所在地一方名稱等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只注專名,省略通名。如:陜西省只注“陜西”,廣西壯族自治區只注“廣西”。

界樁上書寫的文、數字,其字體、字大見附件一。字的筆畫劃刻深度不淺于0.5厘米,并涂以紅漆。

第八條界樁類型及位置的選定

(一)界樁類型的選定

三交點豎立三面型界樁;邊界重要地點豎立雙面型界樁。

同號雙立界樁豎立在界河的兩岸,并需測量每一界樁點至雙立界樁連線與邊界線交點的距離;同號三立界樁豎立在界河的交岔口岸,并需測量每一界樁點至邊界線在該交叉口處轉折點的距離。上述測量數據要標注在界樁登記表內的界樁位置略圖上。

(二)界樁位置的選定

界樁位置一般選在實地地貌不易辨別的邊界線轉折處、過境道路與邊界線相交處、以線狀地物中心線為界的邊界線起訖處。其埋設地點應選在地基穩定并有利于界樁保護的地方。

界樁豎立的密度,以能控制邊界線的基本走向、盡量少設為原則(實地界線標志明顯、又無道路通過的地段,一般不埋設界樁),由雙方視邊界地形情況具體商定。

第九條界樁點坐標與高程的測定

(一)界樁點坐標的測定精度應以滿足在回放時能保證與周圍地物相關位置準確的要求為原則。界樁點坐標的測量方法和精度要求一般地區執行國家測繪局頒布的《航測外業規范》中1:5萬地形圖航測外業控制點的有關規定(高山、荒漠地區的精度要求可放寬到3倍中誤差);采用全球定位系統測定點位時執行《GPS測量規范》;資源開發利用價值較高的地區執行國家測繪局頒布的《地籍測繪規范》中界址點的規定。

(二)界樁點坐標一般要求實測。當實地測量確有困難,但能在圖上準確判定界樁點位時,可在現有最大比例尺的地形圖上量取,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3毫米,同時必須保證其與周圍地物的相關位置準確。

(三)界樁點高程從較大比例尺地形圖上根據等高線內插確定,誤差不得超過1/3基本等高距。

(四)測定界樁點坐標和高程所采用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要與所利用的地形圖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一致。

第十條界樁登記表的填寫

(一)界樁埋設之后,應當場量測有關數據,并按要求填寫界樁登記表。

(二)界樁登記表的內容主要包括:邊界線代號、界樁號、界樁類型、材質、所在地、界樁與方位物相關位置、界樁位置略圖、備注、雙方負責人簽名等欄目。

(三)界樁位置略圖比例尺一般為1:1萬。略圖上應標繪出界樁點、界樁方位物、連界線、界樁點周圍地形和指北方向。當界樁不在界線時,要在備注欄內說明界樁與界線的相互關系。

(四)界樁位置略圖在實地參照大比例尺地形圖用鉛筆繪制,室內著墨整飾。界樁符號用直徑1.5毫米的圓圈表示,界線符號用0.3毫米的實線表示,方位物方向線用0.1毫米的實線繪出,圖內其他要素按所參照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圖式符號表示;界樁符號和界樁號、界線符號和圖內方位物編號用紅色,其他要素用黑色。

(五)方位物一般不少于三個,確有困難時可適當減少。方位物應選擇明顯、固定、離界樁較近的地物。方位物不得選用軍用或保密設施。界樁至方位物的距離(平距),一般應實地量測,精確到0.1米,當界樁點附近缺少永久性地物和地貌特征點,且對點位的精度要求又不很高時,可從圖上量取,取位到圖上0.1毫米。界樁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注記到0.1度,測定精度0.2度。

(六)方位物編號按界樁點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從小到大順時針編排。

(七)所在地和雙方簽名欄的填定,按邊界線代號的確定方法填寫。如:京津線代號為1112,則所在地一欄北京在上,天津在下;簽名欄北京在前,天津在后。

界樁登記表的式樣見附件三、四。

第三章邊界線的標繪

第十一條邊界線的標繪是將雙方確定的邊界線、界樁點的位置準確地標繪在規定的地形圖上。地形圖比例尺的選擇以能清晰反映邊界線走向為原則,一般可選擇最新一代1:5萬地形圖。地形圖的內容不能滿足需要時,需對邊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與確定邊界線以及界樁位置有關的地物、地貌及地理名稱注記進行補測、修測。在人煙稠密、情況復雜的地區,也可采用航攝像片進行調繪。

補測的主要內容為:與邊界線和界樁點位置有關的永久性地物、地貌。如關隘、河流、溝渠、堤塘、橋梁、涵洞、道路等。對地物地貌變化較小地區的新增地物應準確補調;對地貌地物變化大,直接影響邊界線確定的地段應進行修測。

邊界線的調繪范圍應根據邊界協議書附圖比例尺而定。附圖比例尺選用1:5萬時,一般調繪至邊界線兩側各5公里的范圍;比例尺選用1:1萬或1:2.5萬時,可調繪至邊界線兩側各3公里的范圍。

第十二條界樁點、界線拐點及界線經過的獨立地物點相對于鄰近固定地物點的平面誤差一般不大于圖上±0.2毫米;修測、補調的其他與確定邊界線有關的地物地貌相對于鄰近固定地物點的平面誤差一般不大于圖上±0.5毫米,同時應保證界樁點與各類地物點相關位置的準確。

第十三條各類要素采用5色清繪。邊界線用0.3毫米紅色實線不間斷表示(以線狀地物中心線為界、且地物符號寬度小于1.0毫米時,界線符號在線狀地物符號兩側交錯相接繪出,每交錯一次線劃長度不超過1厘米)。界樁符號用直徑1.5毫米紅色小圓圈表示。界樁編號用紅色注記。植被要素用綠色、地貌要素用棕色、水系要素用藍色、其他要素用黑色繪出。各類要素符號的規格要與所利用的地形圖上相應符號的規格一致。第十四條邊界線的標繪工作要求在實地進行。對于高山困難地區,具有明顯分界地性線(如分水線、合水線)且地物、地貌變化不大的邊界地段,如雙方能夠在室內準確判明邊界線走向和位置時,亦可由勘界雙方在室內直接在地形圖上標繪邊界線,也不再進行地物地貌的野外調繪。

第十五條邊界地帶的地理名稱,如山、梁、峁、隘口、河流、溝渠、水庫、湖泊、渡口、橋梁、道路、居民地等名稱均應核準注明。

第四章邊界協議書附圖的繪制

第十六條邊界協議書附圖是詳細表示邊界線位置的重要勘界測繪成果。由雙方政府負責人簽字、經國務院批準的邊界協議書附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邊界線畫法圖。

第十七條邊界協議書附圖根據實測的界樁點坐標、協商確定或裁定的邊界線及邊界線的調繪成果認真標繪、整理而成。各類要素符號、顏色及規格要求與邊界線的標繪成果一致。

第十八條邊界協議書附圖比例尺的選擇以能清晰反映邊界線走向為原則,一般地區選用1:5萬。同一條邊界線的地形圖比例尺應一致。邊界線局部地段確因邊界線走向曲折復雜、容易引起界線走向不清時,邊界協議書附圖中應以能表示邊界線位置的更大比例尺地形圖作為補充。

第十九條邊界協議書附圖一般利用經補測或修測后的國家最新版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標繪。

第二十條邊界協議書附圖標繪1份,復印4份。由兩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人在5份圖上簽字。

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編纂和制印的技術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邊界線走向和界樁位置說明

第二十二條邊界線走向說明的編寫

(一)邊界線走向說明是對邊界線實地走向的完整描述,是邊界協議書的核心內容。邊界協議書附圖是對邊界線和界樁位置的圖形表示,是勘界工作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邊界線走向說明以明確描述邊界線實際走向為原則。敘述簡明清楚,采用通用的名詞術語,地名準確,譯名規范,并與邊界協議書附圖和實地情況相一致。

(三)邊界線走向說明的編寫一般以兩界樁間為一自然段。根據界線所依附的自然地理情況分為若干條,每條可含若干自然段。

(四)邊界線走向說明可與標繪邊界線工作一并進行,按照實地情況并結合邊界協議書附圖擬利用的地形圖在實地編寫。其內容一般包括每段邊界線起訖點、界線在實地的標志、界線轉折的方向、界線延伸的長度、界線經過的地形特征點、兩界樁間界線長度等。對以地貌特征清晰的合水線、分水線為界或以特定點連線為界的地段,可在地形圖上量取有關數據,在室內編寫邊界線走向說明。

(五)邊界線走向說明中的距離及界線長度等數據,均以米為單位。實地量測的數據,量測方法精度為1米時,取位到米,量測方法精度為0.1米時,取位到0.1米,圖上量取的距離精確到圖上0.1毫米。

(六)邊界線走向說明中所涉及的方向,采用16方位制,以磁北方向為基準。十六個方位的含義是:

1.北348。45''''—11。15''''

2.北偏東北11。15''''—33。45''''

3.東北33。45''''—56。15''''

4.東偏東北56。15''''—78。45''''

5.東78。45''''—101。15''''

6.東偏東南101。15''''—123。45''''

7.東南123。45''''—146。15''''

8.南偏東南146。15''''—168。45''''

9.南168。45''''—191。15''''

10.南偏西南191。15''''—213。45''''

11.西南213。45''''—236。15''''

12.西偏西南236。15''''—258。45''''

13.西258。45''''—281。15''''

14.西偏西北281。15''''—303。45''''

15.西北303。45''''—326。15''''

16.北偏西北326。15''''—348。45''''

十六方位圖見附件六

第二十三條界樁位置說明

(一)界樁位置說明根據界樁登記表上所填內容編定,包括界樁號、類型、材質、界樁與周圍地物地貌的關系、界樁與邊界線的關系、界樁與方位物的關系等內容。

(二)界樁位置說明的編寫一般以一個界樁為一自然段。與邊界線走向說明的分條方法相一致。

第六章成果整理與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勘界測繪工作結束后,由雙方勘界工作機構組織對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完整性和正確性進行全面檢查、整理,并由雙方負責人簽名。內容包括邊界線標繪資料、邊界線走向和界樁位置說明,邊界協議書附圖,界樁埋設位置和界樁號編排,界樁成果表和界樁登記表、觀測手簿和計算手簿。

以上各項成果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國務院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上報成果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勘界測繪成果的基本要求是:各類圖表清晰易讀,項目填寫齊全,文字敘述簡明確切,地理名稱調注準確,簡化字和少數民族語地各譯音正確,一切原始記錄和計算成果均正確無誤,精度符合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