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位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1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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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職位管理在公務員制度中的基礎作用,促進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位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設置、相對穩定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是本級機關公務員職位管理的綜合部門,負責對本級機關公務員職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和監督。鄉鎮(街道辦事處)領導成員的職位管理,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負責,非領導成員公務員職位的管理,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負責。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二章職位設置與變更
第五條各級機關應當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限額、職數設置比例內,按照科學高效、職責明確的要求設置職位。
第六條職位設置的內容包括:職位名稱、職位層次、職位數量、職位職責、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條件等。機關職位設置文件是公務員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職位設置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但可以根據機關職能、編制、職數等的變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報設置或變更職位:
(一)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設立機構、增減編制、調整職能及內設機構的;
(二)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調整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職位層次或數量的;
(三)機關接收安置軍轉干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員,增加編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設置或變更職位的。
第八條職位設置或變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機關制定擬設職位或變更文件,并附設立或變更職位的有關依據,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申報機關的擬設職位或變更文件進行審核后,按管理權限書面批復;
(三)申報機關按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批復,調整機關職位設置。
第三章職位審核
第九條各級機關晉升、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必須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其人選應當具備擬任職位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條省直機關晉升、錄用、調任、轉任處級以下(省轄市科級以下)職位的公務員,須填寫《公務員職位審核表》(附表),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空缺職位審核手續后,再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機關因轉任、調離、辭職、辭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務員職務,應當及時將職數變更情況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并修改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數據。
第十二條各級機關每年11月底將本部門職位設置及使用、變更、空缺等情況進行匯總,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作為本機關下一年度職位管理的依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成員的職位情況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職位情況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
第四章職務管理
第十三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各級機關的領導職務在編制部門“三定”方案核準的領導職數范圍內設置;非領導職務要嚴格按照《河南省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比例設置。
第十四條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并占相應職務的職數。
第十五條各級機關應當堅持以職位定人員的原則,在確定或晉升公務員的職務時,應與其職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務員所在職位任命職務。
第十六條各級機關對公務員任職實行任前空缺職位和任職資格審核制度。
各級機關任命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須將機關職位空缺情況、公務員任職資格條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辦理任職手續。
第五章監督
第十七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職責,按下列規定對公務員職位進行監督:
(一)對事前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不按職位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或無空缺職位情況下晉升、調任、轉任、錄用公務員的,公務員主管部門不予登記,不予確認職務,不兌現工資及有關待遇。
(二)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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