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安全規章制度

時間:2022-03-12 11:40:00

導語:漁業安全規章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漁業安全規章制度

一、要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行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

二、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按有關規定簽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狀,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規定配備職務船員和經過專業技術訓練的其他船員,保證漁業船舶符合適航要求;

(四)配備漁業船舶安全設施和漁業作業防護用品;

(五)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業船舶外來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六)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五、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交通、生產各項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措施:

(一)出航前,對漁業船舶進行安全檢查;

(二)在出航期間應當保持通訊暢通,保證船位監控儀處于開機狀態,及時報告船舶動態;

(三)執行安全值班瞭望制度和航行、作業及錨泊的各項規則,做好航行、捕撈、輪機日志的記錄工作;

(四)遇有大風時,應當及時組織漁業船舶到錨地避風,并組織船員撤離;

(五)督促船員在作業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了解漁船和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應急措施;

(四)對漁業船舶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改正意見,在安全隱患未排除時,有權拒絕上船作業;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依法要求賠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服從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參加事故搶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漁業船舶應當按規定辦理進出港簽證。

簽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漁業船舶實施安全檢查。

九、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建立漁業安全生產互助保障制度,鼓勵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參加互助保障。

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水域內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分析、評估漁業安全生產情況,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十二、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相應的漁港安全監控設施,并建立健全安全巡航制度、漁業安全管理臺帳制度和漁船跟蹤管理制度。

十三、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處理情況。

十四、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信息化監管網絡體系,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監控監管。

十五、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的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上安全救助信息系統。

十七、所屬的漁業通訊岸臺實行每日24小時漁業應急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聯系方式。

十八、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發出求救信號,以最迅速的方式將出事時間、地點、受損情況、救助要求及發生事故的原因,向當地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村民委員會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報告。

十九、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組織事故搶救、進行事故調查。

二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經調查核實后的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二十一、違反本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船長和帶頭船船長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漁業船舶未按規定辦理進出港口簽證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船長進行處罰,并可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的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漁業是指本水域、灘涂以及國家規定由本局實施漁業監督管理的水域從事養殖、捕撈等活動。

二十五、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水域內漁業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村民委員會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內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要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行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

二十七、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二十八、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