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經營公司監事會辦法

時間:2022-03-12 0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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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經營公司監事會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屬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省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總體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的大企業集團公司。

第三條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的大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由省經貿委管理,對省政府負責。

第四條監事會主要職責是:以財務監督為核心,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公司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財務活動以及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監事會與公司董事會、經營班子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章監事會的產生

第六條監事會由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從省有關單位選任和公開選拔的監事,為專職監事;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監事。

監事會成員為不少于3人的奇數,包括:

(一)省派出的監事;

(二)職工代表(不超過監事會人員的三分之一);

(三)或有關方面的專家。

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兼任監事,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及財務負責人也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條監事會主席按照規定程序由省經貿委任免,并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專職監事由省經貿委委派,從省有關部門選任或通過公開招聘擇優選拔,公開選拔的辦法另行制定。

兼職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省經貿委批準。

第八條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在同一公司連任。

第三章監事的任職資格

第九條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心于發展國有經濟;

(二)熟悉并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或者宏觀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比較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每個監事會中至少有一位曾任會計師或審計師5年以上的專職監事);

(四)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于職守;

(五)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并具備獨立工作能力;

(六)身體條件勝任本職工作,上任年齡不超過57歲。

第十條監事會主席應具備的條件:

監事會主席除應具備第九條規定的專職監事的條件外,還應有以下的工作經歷:一般為副廳級或擔任正處級職務3年以上、副處級職務5年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從企事業單位中有3年以上管理經驗的高中層管理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十一條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實行回避原則,不得在其曾經管轄的行業、曾經工作過的公司或者其近親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的監事會中任職。

第四章監事會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公司財務情況,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資產運營情況以及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完成情況等;

(四)檢查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監事會成員聯系會議,了解全資、控股子公司財務活動、經營管理活動及資產運營情況等;

(六)省經貿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對各監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

(五)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公司進行1-2次全面檢查,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公司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五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公司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監事會主席或專職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職工代表大會,必要時列席黨政聯席會議、經理辦公會議;

(三)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核查公司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公司董事、經營班子成員作出說明;

(五)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管理、資本變動等情況;

(六)召集公司下屬企業監事會成員聯系會議,溝通情況。

第十六條監事會每次對公司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其中年度檢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對公司財務以及經營管理、資產經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評價;對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經營管理業績的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對公司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以及省經貿委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檢查報告經全體監事會成員討論,經三分之二監事同意后,由監事會主席簽署,經省經貿委審核后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

監事中如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第十七條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公司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緊急情況,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省經貿委提出專項報告,同時抄省財政廳,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省經貿委根據監事會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可以建議省政府責成省審計廳依法對公司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監事對工作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監事應當遵守本辦法,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饋贈,不得違反規定參加由公司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與經營行為無關的消費等活動,不得在公司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公司的報酬、福利待遇及在公司報銷費用。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必須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監事會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省經貿委負責對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包括擬訂監事會成員的管理規章、制度、辦法和監事的工作守則,并監督實施;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的選拔、任免、委派,兼職監事的審批、委派以及監事會成員的培訓、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主席在任職期間享受派駐公司副職待遇:

(一)工資、補貼、獎金由省人事廳會同省經貿委,參照相當副廳級行政級別公務員工資標準予以審定;

(二)醫療待遇享受相應行政級別公費醫療。

公開選拔的專職監事,由省經貿委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其相應行政級別和工資、獎金和補貼、醫療待遇。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的編制在省人事廳單列。原來屬于行政事業編制的,任職期間其行政事業編制在原單位予以保留。工資、補貼、獎金由省財政集中支付。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任職期滿后,可回原單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任職期間的待遇。如到退休年齡,回原單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的工作經費,由省財政廳按核定標準撥付省經貿委統一支付;兼職監事的工作經費由企業承擔。

第二十五條建立監事會主席會議制度,省經貿委每季度召開一次監事會主席工作會議,溝通情況,交流信息。

第二十六條省經貿委與監事會簽訂責任書,明確雙方的責任及負責任的具體方式。

第二十七條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六章監事的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八條省經貿委每年對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檔,考核結果作為監事會成員獎勵和處罰的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省經貿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監事在監督檢查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除監事會主席以外的專職監事的獎勵還包括:任職期間晉升行政級別和工資待遇;任職期滿后,可輪換到其他省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的大企業集團擔任監事,或推薦到其他單位任職。

第三十條省經貿委受理對監事會、監事的投訴及舉報。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經貿委予以免職:

(一)經省經貿委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

(二)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四)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

(五)在職期間因患病或其他客觀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