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政務公開考核制度
時間:2022-03-12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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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縣政府各部門以及具有社會管理、服務職能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完善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進一步推動政府機關政務公開工作的全面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機構的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縣政府各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縣政府各部門所屬社會管理、服務職能單位的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由縣政府各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政務公開考核的結果,是評定縣政府各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及其領導人員工作政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政務公開的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政務公開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情況。縣政府各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展政務公開的組織協調、綜合指導、檢查監督、考核評比以及領導責任制的落實、政務公開各項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
(二)縣政府各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對外公開情況。主要包括:1.本機關內設機構和各自承擔的職責,本機關正副職領導、內設機構負責人及需要公開的其他辦事人員的職務、職責、姓名、照片;2.本機關職業(行業)行為規范或工作守則,廉政勤政制度;3.本機關負責的執法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權限;4.本機關執行處罰的依據、罰沒收入金額及上繳財政情況;5.本機關辦事機構和承辦人員、辦事依據、辦事條件和要求、辦事程序、辦事時限、辦事結果、服務承諾、辦事紀律以及違諾違紀的投訴處理途徑;6.本機關重點工作和重要決策事項;7.本機關領導班子年度工作任務目標及分解、工作進度及完成情況;8.社會各界、人民群眾對本機關的批評意見、建議及其處理情況;9.人民群眾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本機關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三)縣政府工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內部公開情況。主要包括:1.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2.機關內部財務收支情況;3.干部人事管理情況;4.干部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況;5.干部職工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政務公開的效果。機關作風通過政務公開改進情況,行政效能提升情況;因政務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的群眾投訴和上訪情況;機關工作人員因政務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出現嚴重的行政過錯情況。
(六)縣政府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七條政務公開考核的基本標準。
(一)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制度健全;公開內容齊全,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完備,實用有效;監督保障制度完善,公開效果顯著。
(二)方便基層、方便群眾,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消極腐敗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嚴格依法管理、審批、征收(稅費)、行政處罰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八條考核采取計分制的量化考核辦法,滿分為100分。政務公開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優秀:綜合評分90分以上(含本數,下同);
良好:綜合評分7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合格:綜合評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
不合格:綜合評分60分以下。
第九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制定“縣政府各部門政務公開考核評分標準”,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考核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可再次修訂。
第十條全縣政務公開考核作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由縣政府目標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全縣政務公開考核結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凡考核不合格的單位要限期整改,針對存在的問題查漏補缺,直至合格為止;對于整改后仍不能達到合格的單位通報全縣,并建議有關部門取消該單位當年度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責成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向縣政府辦公室說明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各公開單位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政務公開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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