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業船舶報廢補助操作制度

時間:2022-03-13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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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業船舶報廢補助操作制度

為規范本市海洋漁業船舶報廢拆解工作,根據農業部、財政部《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和農業部《漁業船舶報廢暫行規定》,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組織領導

在“*市實施海洋捕撈漁船控制制度,推進漁民轉產轉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下設漁船報廢拆解工作專家組,專家組設在*漁港監督局(*漁船檢驗局)。

各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海洋漁船報廢拆解工作。

二、海洋漁業船舶報廢補助申請

1、漁船報廢拆解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所有權證書》(以下簡稱“四證”)齊全、有效,且“四證”所記載的數據一致。

(2)漁業船舶所有權明析,船舶沒有產權糾紛。

(3)主機功率10千瓦以上,船體完整,具備主機、副機、絞機、錨機、舵機、舵、螺旋槳、尾軸和齒輪箱等設備,且船證相符。

2、漁船報廢補助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漁業船舶報廢補助申請表》(所有權為合股的,其共有人均應簽字同意)(附件一);

(2)漁業船舶所有人提供“四證”原件和復印件;

(3)船名號清晰的船舶正面、側面照片各一張;

(4)漁業船舶所有人(含共有人)身份證復印件。

3、漁船報廢補助申請程序

(1)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交當地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經同意后報所在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對符合報廢補助條件且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在其“四證”復印件上蓋上“此件與原件一致”印章和公章,并退回船東“四證”原件。同時,會同*漁船檢驗局(*漁港監督局)對實船進行現場勘驗,核實所有權。

(3)經審核后,由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示,聽取漁民及相關人員的意見;待公示結束后,將相關材料連同《漁業船舶報廢補助申請匯總表》(附件二)一并報送市水產辦公室;*漁船檢驗局(*漁港監督局)同時向市水產辦公室提交《報廢補助漁業船舶核查表》(附件三)。(包括船舶的相關照片)

(4)由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聯合上報農業部和財政部年度減船轉產計劃。

三、海洋漁船報廢拆解程序及要求

1、農業部和財政部下達計劃后,由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收“四證”(原件),并交市水產辦公室。同時,與船東簽訂《報廢漁業船舶拆解協議》(共有人也應簽名);與拆船廠簽訂《報廢漁船安全拆解工作合同》;開具《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通知單》(附件四),《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通知單》一式三份,船東、拆船廠、*漁港監督局(*漁船檢驗局)各執一份。

2、船東按《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通知單》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把待拆解漁船安全送達指定的拆船廠,辦理移交手續和漁業船舶注銷登記申請;*漁港監督局(*漁船檢驗局)應會同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批準的待拆解漁船再次進行實船核實,填寫《報廢補助漁業船舶核查表》,并報市水產辦公室,由市水產辦公室進行公示。

3、公示結束后,由市水產辦公室發文執行漁船報廢拆解。拆船廠應在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港監督局(*漁業船舶檢驗局)指導和監督下,進行漁船拆解和清污。

各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港監督局(*漁船檢驗局)應對整個拆解過程加強監管,必須有不少于三次的現場勘查,并拍照和填寫《漁業船舶拆解監督記錄表》(附件五)。

4、漁船拆解、清污完畢后,由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漁業船舶報廢證明由*漁港監督局(*漁船檢驗局)和拆船廠共同出具《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由*漁港監督局辦理漁船注銷登記手續,出具《漁業船舶注銷證明》。

5、各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船東憑身份證、《漁業船舶注銷證明》、《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領取相應的漁船報廢拆解補助金。

6、漁船報廢拆解工作完成后,各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港監督局(*漁船檢驗局)應及時將《漁業船舶報廢證明》、《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漁業船舶拆解監督記錄表》(原件)和《報廢漁船拆解協議》、《報廢漁船安全拆解工作合同》及漁船拆解現場照片和工作總結報送市水產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