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5 03:21:00

導語:智力專項經費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智力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管理,充分發揮專項經費的作用,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和省財政廳有關涉外財務制度,結合我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經費是國家和省財政為保證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正常開展設立的專項資金。國家下撥的專項經費主要用于資助國有大中型企業、農業部門、科研院所聘請國外技術管理專家項目、出國(境)培訓項目、農業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省財政撥給的專項經費,除用于上述引智項目國家經費的配套外,還用于省批準計劃項目、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基地建設和省外專局工作經費。

第三條國家和省批準的聘請國外技術、管理專家項目資助經費的開支范圍為:專家國際旅費,國內中轉費,食、宿、交通、零用費,翻譯費及其他與聘請專家有關的費用。國家和省批準的農業引智成果推廣項目資助經費及基地建設資助經費的開支范圍為:推廣優良品種的種苗費,推廣先進栽培技術的培訓費,推廣工作必須的宣傳費、資料費和推廣工作人員的部分差旅費等。國家和省批準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資助經費的開支范圍為:團員往返國際機票費,國(境)外培訓費,住宿費,伙食費及個人零用公雜費。省外專局工作經費開支范圍為:與聘請國外專家、派出培訓、引智成果推廣等引智工作有關的必須費用。

第四條專項經費的支出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挪用、截留或擠占。

專項經費的收支應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的核算體系,建立臺帳,獨立核算經費的撥入和支出,如實反映引智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五條引進國外技術、管理專家項目計劃和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計劃及經費資助預算的編報審批。各市引智辦、各省直業務主管部門引智辦和計劃單列單位應于每年10月向省外專局申報次年的引進國外技術、管理專家項目計劃和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計劃及經費資助預算,省外專局負責對所申報項目和申請資助金額進行審核,并上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未被列入國家計劃的項目,可視情列入省引智專項經費資助的項目計劃。省外專局在每年一季度結合國家批準的計劃統一下發全省引進國外技術、管理專家項目計劃和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計劃,并報省財政廳備案。國家和省未立項,而各市根據需要必須執行的項目,由當地財政資助。

第六條引進國外技術、管理專家資助標準。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標準和我省項目規模及每年預算總盤子等情況,我省對與國家外國專家局已簽訂協議的外國專家組織的專家項目資助標準為:專家工作滿30天的,生活標準按14000元/人資助,滿15天的按12000元/人資助,15天以下的按10000元/人資助。專家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一周,少于一周的不予單獨立項。其中,經北京中轉的專家,因中轉費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直接支付給在京的中轉接待機構,其生活資助按上述標準減少3000元。為鼓勵各項目單位自行尋找國外專家,對自有專家人選項目按項目具體情況予以資助。國家批準的引進國外專家重點項目和農業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資助標準,由國家外國專家局確定。省批準的引進國外專家重點項目和農業引智成果推廣項目及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基地的資助標準,由省外專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有重大經濟效益的項目,在年終總結后,根據取得效益的實際情況,其資助經費可給予適當追加。

與國家外國專家局簽訂協議的外國專家組織的專家和重點項目專家的國際機票由國家或省引智專項經費資助解決,其他專家的國際機票費用原則上由聘請專家單位自行解決。

第七條專項經費的下撥。聘請國外專家項目執行結束后一個月內,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向引智工作歸口部門報送國家外國專家局印制的《項目執行情況表》(附后),經引智工作歸口部門審核、蓋章報省外專局。省外專局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5號前,按批準的計劃將資助經費下撥到各引智辦,或經引智主管部門同意直接撥項目單位(重點項目直接撥項目單位)。農業引智成果推廣項目在計劃下達后先撥付50%的項目經費,按照“全國農業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任務”完成當年推廣任務后,最遲在當年12月10日前將項目總結和《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表》(附后)報省外專局,省外專局按計劃將剩余50%的資助經費下撥項目執行單位或引智主管部門。農業引智示范推廣基地資助經費直接撥基地承辦單位。各引智辦在撥款入帳后,應如數盡快轉撥至項目執行單位,并將經費撥付情況填入《引進人才專家經費支出明細表》(附后),及時報省外專局。省外專局于年底將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撥付情況分別向國家外國專家局和省財政廳匯報。

第八條出國(境)培訓項目應于每年10月向省外專局申報,由省外專局審核并經省政府批準后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經費的使用、核銷按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規定執行。省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經費,團組回國后參照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規定到省外專局核銷。

第九條各單位財務部門應對本單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行使監督審核職能,對專項經費的使用應按審批程序嚴格把關,認真審核,??顚S?。要保全原始單據的完整、真實,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

第十條上級財政部門和引智部門對引智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引智主管部門未將經費及時撥至項目單位或有截留、挪用現象,除通報批評外,其項目經費將由省外專局直接下撥給項目單位。各項目單位在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上有違紀現象的,也應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引智工作中的外事接待經費標準按《**省接待外賓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外字[**]521號)執行。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由省人事廳(省外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