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委員會制度

時間:2022-03-16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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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委員會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制定本簡則。

第二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是在省政協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聯系民族和宗教界委員及有關人士就民族、宗教方面的問題開展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包括專職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任命,委員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四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發展,組織委員及有關人士開展各項工作。

第五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組織民族和宗教界委員及有關人士,通過舉辦研討會、座談會,提供學習材料、傳遞學習信息等形式,學習、宣傳、貫徹民族宗教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了解少數民族和宗教方面的有關情況,為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為落實黨的民族宗教政策貢獻力量。

(二)組織本委員會委員就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視察、考察、調研、座談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通過多種形式的活動,密切聯系政協委員和少數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以及他們所聯系的少數民族群眾和信教群眾,增進了解和友誼,聽取并反映他們對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做好協調關系、化解矛盾的工作,為維護穩定,促進團結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盡心出力。

(四)根據省政協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確定的任務,結合民族宗教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年終工作總結,并向主席會議、常委會議報告。

(五)承辦省政協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省政協領導交辦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第六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向省政協常委會議、主席會議負責,本委員會的工作由副主席分管,一名副秘書長分工負責聯系協調,委員會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專職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與民族宗教界的委員建立經常性聯系,吸收他們參加有關活動,也可邀請往屆委員、省直有關部門或宗教團體人員參加活動。有的活動可與省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協聯合進行。

第八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主任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研究前一階段工作,部署下一階段任務。會議須作記錄,并視情況編發會議紀要或簡報。

第九條以專委會名義行成的書面材料,一般由委員會主任或專職副主任審定并簽發;重要的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審議;必要時提請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加強與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交流;積極爭取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加強與省政協其他專委會,省各派、人民團體、宗教組織,各市、縣(區)政協,兄弟省(市、區)政協相關委員會和海外友好人士的聯系與合作,互相交流經驗,溝通情況,以促進政協民族宗教工作的開展。

第十一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的各項活動,應堅持從實際出發,體現政協特色,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注重實效。

第十二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承擔委員會文字、組織、服務、聯絡、網站建設等工作,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辦公室是省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行政管理上隸屬辦公廳。

第十四條本簡則經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