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資格管理條例
時間:2022-03-16 08:50:00
導語:糧食收購資格管理條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了規(guī)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本市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具體條件:
一、經營資金籌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能夠籌措經營資金50萬元以上;
(二)個體工商戶能夠籌措經營資金3萬元以上。
二、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
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擁有或者通過租借使用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糧食倉庫,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臺、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合適的電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協作條件;
(三)離開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場所在500米以上。
三、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一)收購糧食所用的計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
(二)配備扦樣器、水分快速測定儀、實驗礱谷機、容重器、谷物選篩、天平、測溫器等糧食檢驗、保管常規(guī)儀器,能夠進行糧食定等、測水、檢驗雜質等糧食收購質量指標的檢驗;
(三)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至少有經過專業(yè)培訓的糧食檢驗和保管人員各1名,個體工商戶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yè)培訓的人員負責糧食檢驗和保管工作。
- 上一篇:政協委員會選舉制度
- 下一篇:政協全體會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