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時間:2022-03-16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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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廳行政許可聽證活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本廳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與監督檢查規則》和《**省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許可聽證,是指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由本廳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在作出決定之前,依法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等活動的制度。
第三條下列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舉行聽證的事項;
(二)本廳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的,該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7日內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行政許可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廳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五條聽證由法制工作部門具體組織,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
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許可辦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法制工作部門并將相關材料一并移送。
法制工作部門須在本廳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于舉行聽證會前的七日內通知聽證當事人。聽證申請人在舉行聽證前撤回申請,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第六條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許可事項除外。
組織聽證的費用,由本廳承擔。
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內。
第七條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認為本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主持人的回避,由本廳負責人決定,聽證員或書記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第八條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場,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承辦人應如實提供有關證據。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許可承辦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詢問并核實參加人員的身份;
(二)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工作部門及職務,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聽證開始;
(三)行政許可承辦人陳述初步審查意見及理由,并提供相關法律依據;
(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就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事實進行陳述,提供有關證據,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行政許可承辦人、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辯論;
(六)行政許可承辦人、聽證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進行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條聽證主持人可以向行政許可承辦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證人詢問,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
第十一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許可承辦人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姓名;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行政許可事項及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五)承辦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提出的處理建議及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六)辯論、質證的情況和聽證申請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七)聽證主持人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聽證筆錄應當交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承辦人確認無誤后當場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十三條對于聽證筆錄中沒有記載、認定,但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在聽證舉行后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提出的新的事實或證據,本廳認為足以影響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并征求其意見。必要時,本廳應當補充聽證或另行聽證。
第十三條法制工作部門應當于聽證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聽證筆錄及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建議交行政許可辦理部門并書面報告有關廳領導。
行政許可辦理部門應當認真研究法制工作部門的建議并起草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文件,呈廳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法制工作機構組織聽證前,應當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方式抄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聽證結束后,應當將聽證筆錄復印件和聽證報告抄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聽證筆錄以及聽證形成的其他案卷材料,公眾有權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廳法制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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