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價格執法監督制度

時間:2022-03-17 08:44:00

導語:行政價格執法監督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行政價格執法監督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價格行政執法機關正確行使價格監督檢查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三條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的行

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條價格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司法監督,自

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價格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

(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三)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五)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六)行政復議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行政執法主體,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非價格主管部門的名義對價格違法者實施處罰;

(二)違法委托價格行政執法或委托不適當;

(三)不具備價格行政執法資格,從事價格行政執法;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管轄權限執法;

(五)違反法定程序查處價格違法案件;

(六)妨礙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七條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糾正其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直至撤銷;

(四)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取消或者建議取消規范化價格監督檢查分局稱號;

(六)取消或者建議取消其當年規范化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參評資格;

(七)取消或者建議取消其價格主管部門當年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八條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錯案單位和責任人根據《**省價格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實行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逐級備案至省價格主管部門:

(一)沒收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

(二)罰款10萬元以上的;

(三)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的;

(四)責令停業整頓的。

第十條實行價格監督檢查案卷評查制度。依據《**省價格監督檢查案卷評查規定》的規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每兩年組織一次全省價格監督檢查案卷評查活動;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案卷評查。

第十一條實行價格監督檢查統計報告制度。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應依照《價格監督檢查統計報告制度》的規定,定期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價格監督檢查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應設立執法監督電話,邀請辦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的人員作為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員。

第十三條全省性價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四條對價格行政執法和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成績顯著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