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價格執法監督制度
時間:2022-03-17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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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價格行政執法機關正確行使價格監督檢查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三條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的行
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條價格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司法監督,自
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價格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
(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三)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五)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六)行政復議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行政執法主體,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非價格主管部門的名義對價格違法者實施處罰;
(二)違法委托價格行政執法或委托不適當;
(三)不具備價格行政執法資格,從事價格行政執法;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管轄權限執法;
(五)違反法定程序查處價格違法案件;
(六)妨礙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七條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糾正其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直至撤銷;
(四)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取消或者建議取消規范化價格監督檢查分局稱號;
(六)取消或者建議取消其當年規范化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參評資格;
(七)取消或者建議取消其價格主管部門當年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八條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錯案單位和責任人根據《**省價格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實行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逐級備案至省價格主管部門:
(一)沒收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
(二)罰款10萬元以上的;
(三)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的;
(四)責令停業整頓的。
第十條實行價格監督檢查案卷評查制度。依據《**省價格監督檢查案卷評查規定》的規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每兩年組織一次全省價格監督檢查案卷評查活動;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案卷評查。
第十一條實行價格監督檢查統計報告制度。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應依照《價格監督檢查統計報告制度》的規定,定期向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價格監督檢查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應設立執法監督電話,邀請辦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的人員作為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員。
第十三條全省性價格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四條對價格行政執法和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成績顯著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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