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簿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7 0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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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簿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建設部頒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屋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

第三條登記簿可以采用電子介質,也可以采用紙介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電子介質的登記簿。

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能夠轉化為唯一、確定的紙介質形式;采用紙介質的,應采用活頁等方便增頁和編訂的方式編制,注明目錄和頁碼。

第四條登記簿有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通過增加新的頁面、界面和內容體現,不得直接在原內容上刪改。

第五條房屋登記簿應按照房屋基本單元建立。房屋基本單元應有唯一的編號。房屋分割、合并時應重新編號。

第六條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應在房屋初始登記時單獨記載,建立登記簿,并與建筑區劃內房屋基本單元的登記簿形成關聯。

第七條登記簿的內容應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狀況部分。各地可以在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基礎上增加登記簿的內容。

第八條登記簿的房屋基本狀況部分,記載房屋編號、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總層數、建筑面積、規劃用途、房屋結構、土地權屬性質、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地號、土地證號、土地使用年限房地產平面圖等。

第九條登記簿的房屋權利狀況部分,記載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等有關情況。

房屋所有權的內容,記載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明號碼、戶籍所在地、共有情況、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權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房屋性質、《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注銷事項等。

房屋他項權利的內容,記載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房屋他項權利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最高額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的期間、最高債權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數額;在建工程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號;地役權人、地役權設立情況、地役權利用期限等。

第十條登記簿的其他狀況部分,記載預告登記權利人和義務人、身份證明號碼、預告登記證明號、補換證情況;異議登記申請人、異議事項;查封機關、查封文件及文號、查封時間、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號、解除查封的時間等。

第十一條登記機構每次辦理第九條、第十條中涉及的各項房屋登記,都應在登記簿上記載登記時間和登記最終審核人員。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建立嚴格的錄入、審查和管理制度,明確登錄人員,保證登記簿的記載信息與登記最終審核結果一致。

未經合法程序,不得對登記簿記載的內容進行更改。

第十三條登記簿應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紙質登記簿應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并可以制作副本,電子登記簿應定期備份。

登記簿有毀損的,登記機構應及時補造。

第十四條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利害關系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明其屬于利害關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詢、復制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

有關查詢的程序和辦法,按《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2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登記簿記載相關信息后,申請登記的原始資料以及登記機構的內部審核文件應作為登記檔案歸檔。

登記機構應結合房地產交易與登記規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實現房屋權屬檔案數字化。條件具備的地方,應通過數字化檔案顯示房地產交易的歷史情況。

第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實現全國登記簿基本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登記機構應參照有關信息系統技術規范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為全國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預留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