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企業稅收分配制度

時間:2022-03-17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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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企業稅收分配制度

為進一步支持商業連鎖企業經營,促進企業向規模化、集團化發展,提升流通產業競爭力,在現行市與區縣財稅管理體制的前提下,對在本市跨區域開設連鎖分支機構的大型商業連鎖經營企業上繳的地方財政收入,實行如下財力分配辦法:

一、納入財力分配范圍的企業

納入財力分配范圍的企業指,在本市注冊登記并跨區域(跨本市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域)開設連鎖分支機構(即門店,下同)并由總機構統一核算、統一納稅,年納稅額符合一定條件的大型商業連鎖經營企業(簡稱連鎖企業,下同)。

年納稅額符合一定條件指:企業年繳納增值稅(地方部分)和營業稅的85%合計超過500萬元(市財政局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范圍)。

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市稅務局征收管理處提出申請,市稅務局征收管理處根據企業申請就戶認定。已納入財力分配的企業不再另行申請,直接按本辦法執行。

申請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年度納稅額、企業分支機構在各區縣分布狀況、年度銷售額等相關資料。

二、納入財力分配范圍的稅收收入

納入財力分配范圍的稅收收入(即可分配財力)指:連鎖企業總機構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和營業稅,兩者合計的85%部分。

三、財力分配辦法

以連鎖企業在各區(縣)參與財力分配的各分支機構當年實現的銷售額(營業額)作為分配依據。參與財力分配的各分支機構當年實現的銷售額(營業額)的合計數需在審計報告中標明。

某區縣分得財力=某區縣分配系數×可分配財力

參與分配的分支機構指納入總機構統一納稅的門店,不包括已屬地納稅的加盟店等各種不屬于實現最終銷售的或不由總機構統一納稅的分支機構。

企業年度銷售總額(營業總額)是指連鎖企業在本市實現的年度銷售收入(營業額),不包括在外省市實現的銷售收入(營業額)。

四、財力負擔辦法

連鎖企業總機構所在區(縣)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區(縣)分出的財力由市和區按4:6比例分別負擔。連鎖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區(縣)從總機構所在區(縣)分得的財力,全部歸屬分支機構所在區(縣)。

五、申報與審核辦法

1.納入財力分配范圍的連鎖企業總機構,在經事務所年度審計后十五日內,且于4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部分)和營業稅稅額。

(2)企業參與財力分配的各分支機構(門店)名稱、經營地址、所屬區縣及當年銷售額(營業額)。

(3)符合條件的年度審計報告。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連鎖企業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接到企業報送資料后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并填列《大型商業連鎖經營企業總分支機構銷售收入及稅收征收情況表》(詳見附表),加蓋公章后,將有關資料報送市財政局企業處。

3.市財政局企業處在一個月內審核完畢,并匯總各區縣應分配財力,轉市財政局預算處,作為當年市與區縣財力分配的依據。

4.連鎖企業總機構不提供相關資料的,市財稅部門將不對其進行分配。若總機構提供數據有誤,企業需在下一年度的審計報告中反映,并統一納入下一年度的財力分配中。

附件:大型商業連鎖經營企業總分支機構銷售收入及稅收征收情況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