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債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8 0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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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債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債管理,確保本市借用外債的規模適度,債務結構合理,資金投向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外維護國家信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外債,是指:

(一)國家有關部、委及各非在滬的國內金融機構向境外籌借,轉貸給本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使用,并由本市負責償還的外匯債務。

(二)本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作為借款人向境外籌借,并由其本身承擔償還義務的外匯債務。

(三)其他以非借款方式產生的,由本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承擔償還義務的外匯債務。

第三條根據國家現行規定,對外債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計劃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加強協調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市計劃委員會負責對全市外債借、用、還的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各外債歸口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對本市借用外債的財政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財務制度。

第六條本市外債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管理外國政府貸款。

(二)市財政局負責管理世界銀行貸款。

(三)人民銀行*市分行負責管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貸款。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負責審批和管理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和在境外發行債券。

(五)市農業委員會負責管理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貸款。

(六)中國銀行*分行負責辦理日本輸出入銀行能源貸款。

第七條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的轉貸款業務,由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統一辦理;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及在境外發行債券,由經批準可以辦理對外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

第八條本市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借用外債,必須納入本市利用外資計劃。

本市借用外債規模、籌措方式及資金投向由市計劃委員會會同各外債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的統一要求編制,納入本市利用外資計劃,報市政府審定批準。

禁止任何部門或單位在計劃外借用外債。擅自對外簽約借款的,其合同無效。

第九條外債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按照不同外債的特點、結合建設項目的特點進行安排:

(一)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主要用于農業、能源、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原材料行業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戰略的工業重點發展行業的建設和技術改造。

(二)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境外發行債券)主要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效益好、有自身償債能力的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主要用于流動資金周轉,不得用作固定資產投資。

第十條禁止使用外債資金直接進口生活消費品和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禁止使用外債資金進口物資在國內市場上倒換人民幣。非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外債資金不得進入外匯調劑市場調劑成人民幣。

第十一條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自借外債,由借款部門和單位負責償還。本市統借的外債,除經市計劃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審查確認并經市政府批準由本市負責償還的以外,均由用款單位償還。外債的償還責任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即應確定。

用款單位的償債責任,不因機構或人事的變更而消除。用款單位不按期還本付息的,由相關的外債歸口管理部門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批準后,通過銀行從用款單位的外匯和人民幣帳戶中直接扣付;用款單位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有擔保單位的,擔保單位必須承擔償債責任。

第十二條借用外債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一)外債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審批程序:

1、用款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經其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計劃委員會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由其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審批。其中限額以上的項目,由市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后轉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

2、項目建議書批準后,用款單位可持批準文件通過本市有關外債歸口管理部門或金融機構向國家有關部門或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同時可正式對外進行技術交流、意向性洽談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及委托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公司對外進行商務接觸,但不得簽訂任何有約束力的協議和其他文件。

3、用款單位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限額以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用款單位在上報之前,應將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和項目建議書的批準文件報市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國家規定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的限額以下項目,應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取得審核意見,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一并報市計劃委員會和有關外債歸口管理部門。經審查批準后,列入利用外資年度計劃,作為對外正式簽約和進口物資的依據。限額以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后轉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

4、簽訂采購合同和借款合同。采購合同由受委托的有對外業務經營權的外貿公司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簽訂;借款合同由用款單位與對外借款的金融機構或轉貸機構簽訂。

5、辦理外匯(轉)貸款登記。用款單位必須在正式簽訂項目貸款合同后十日之內,持合同副本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貸款到期還本付息時,用款單位應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辦理還本付息核準手續。

6、提交項目后評價報告。項目建成后,用款單位必須在六個月內向市計劃委員會和相應的外債歸口管理部門提交后評價報告。其中限額以上項目的后評價報告,用款單位應委托有資格的投資咨詢機構先行評價,再提交審核。

(二)外債資金用于流動資金的審批程序:

1、由用款單位向對外借款的金融機構或轉貸機構提出借款申請書、借款所需的證明和資料。

2、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3、辦理外匯(轉)貸款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用款單位必須按規定使用外債資金,保證項目或資金使用取得預期效益,并按合同規定還本付息。有關金融機構應努力降低對外籌資成本,對借款單位的償債能力嚴格進行評估,加強資金管理,督促用款單位按合同規定還本付息。

第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及所涉人員,有關外債管理部門或其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或處分:

(一)突破利用外資計劃,擅自或違反規定程序對外簽約借款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或運用外債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外債資金用途或將資金挪作他用的。

(四)故意遲報或虛假編報有關報告書或報表的。

(五)因管理混亂,導致項目貸款未能達到預期效益的。

前款行為造成國家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借款,按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外債歸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