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8 0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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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工作的管理,為外商投資項目的國內外投資者提供服務和幫助,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進行外商投資項目咨詢、業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工作是指咨詢單位接受國內外投資者的委托,為委托方在本市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外商投資項目工作是指單位接受國內外投資者的委托,參與談判,并委托方編制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訂合同、章程或辦理申請報批手續等業務。
第四條咨詢、單位一般不應同時接受同一項目投資雙方的委托。但經雙方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五條從事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對外經貿委)批準后,報*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國投資工作的部門備案:
(一)具有我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配有熟悉我國涉外經濟法律和國際經濟貿易等業務的從業人員。
(三)能提供業務翻譯及信息傳遞等必要的服務。
第六條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工作的業務范圍是:
(一)向委托方提供與投資項目有關的生產、市場等信息。
(二)向委托方介紹有關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三)接受委托方委托,擔任常年咨詢顧問。
第七條外商投資項目工作的業務范圍是:
(一)為委托方與合作方的意向性洽談、談判及簽約做準備工作。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訂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
(三)參加業務談判并處理談判中的有關問題。
(四)辦理邀請手續和接待合作方。
(五)委托方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八條外商投資項目的咨詢業務收費金額可根據咨詢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外商投資項目的業務收費金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高收費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項目的投資總額費最高限額
100萬美元以下3%
101-500萬美元每10萬美元加收2%
501-1000萬美元每10萬美元加收1%
1001-6000萬美元每10萬美元加收0.5%
6001萬美元以上每10萬美元加收0.2%
第九條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前,委托方應向咨詢、單位預付合同規定的費總的10-20%。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委托方應向咨詢、單位續付應付費用的30-40%。如項目建議書未被批準的,預付款不予退回。
委托方領取《項目批準證書》后,應付清全部應付費用(扣除已付部分);項目未被批準的,已付部分不予退回。
第十條同一項目的咨詢、業務委托同一單位的,被委托單位應只收取一種費用,但可從高計算。項目總投資額有變化的,費用可以調整。
第十一條咨詢、單位為委托方進行咨詢、工作,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委托咨詢合同或委托合同。
第十二條咨詢、單位與委托方發生糾紛,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市對外經貿委負責本市外商投資項目咨詢、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對外經貿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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