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保障系統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8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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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障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提高政府部門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會保障卡,推動市民個人社會事務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市民服務信息系統),是指全市統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會保障卡辦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優待撫恤、公積金貸款申領等個人相關社會事務(以下統稱個人相關社會事務)的政府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由政府發放、通過市民服務信息系統方便市民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的集成電路卡。

第三條(系統組成)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包括:

(一)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和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

(二)市勞動保障、公安、民政、醫療保障、公積金管理等部門的有關信息系統和業務數據庫;

(三)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

(四)市民持有的社會保障卡。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服務辦)主管全市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信息服務中心)負責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和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并對相關業務部門信息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市勞動保障、公安、民政、醫療保障、公積金管理等部門(以下統稱相關業務部門)及其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部門有關信息系統、業務數據庫和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工作。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各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相關的建設、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原則)

按照保障公民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服務和方便市民的原則,市民服務信息系統實行規范采集、資源共享、安全運行和統一監管。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和逐步完善。

第七條(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

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內容,應當與市民服務信息系統提供的服務相對稱。

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內容、項目,由市信息服務辦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確定,并報市統計主管部門批準。

市信息服務中心應當統一組織具體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會公眾說明所采集信息的用途。

第八條(共享數據庫的信息采集)

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的信息采集,除通過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外,應當由相關業務部門的業務數據庫根據信息共享協議的約定提供數據,并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完成數據傳送。

第九條(業務數據庫的信息采集)

業務數據庫的信息采集,主要通過相關業務部門日常的業務積累取得,也可以從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取得或者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從其他業務數據庫取得。

業務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在相關業務部門現有數據庫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條(信息共享)

市信息服務辦根據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或者相關業務數據庫的信息共享需要,牽頭商定信息共享協議,并督促執行。

相關業務部門依照本部門的職責權限,要求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或者其他相關業務數據庫提供信息的,應當根據信息共享協議和工作程序,并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取得。

其他國家機關要求獲取基礎信息共享數據庫或者相關業務數據庫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信息維護)

共享數據庫和業務數據庫分別由市信息服務中心和相關業務部門及其信息服務機構按照各自的信息維護規范進行維護。

各業務數據庫的共享信息發生變更的,該數據庫的維護方應當在信息變更后的24小內,將變更的信息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傳送至共享數據庫和有關業務數據庫。

第十二條(信息應用的限制)

共享數據庫和各業務數據庫中的所有數據,只能用于市民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和政府辦理行政管理事務,不得用于任何商業用途,也不得提供給任何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

市信息服務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市民服務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監督。

市信息服務辦根據系統安全的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相關業務部門制定市民服務信息系統安全守則,并擬定具體安全操作規程。

市信息服務中心和相關業務部門的信息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市信息服務辦報告安全運行情況,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設備安全)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應當使用經過國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認定、檢測的安全產品,并具備監視、記錄和追蹤等功能。安全產品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發展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運行安全)

通過市級信息交換平臺傳送數據的,應當經過加密處理。

相關業務部門的信息服務機構在提供、獲取共享信息時,應當采用物理隔離措施。

共享數據庫和業務數據庫應當設置訪問權限,并采用身份認證和鑒別授權技術。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中的所有信息都應當及時制作備份。

第十六條(個人數據安全)

市信息服務中心應當在社會保障卡內設置密鑰管理系統,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設置個人密碼。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因管理失職或者不當而泄露信息,導致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后果的,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市民服務信息系統的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