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開發用品免征稅收制度

時間:2022-03-19 01:41:00

導語:科技開發用品免征稅收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科技開發用品免征稅收制度

第一條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科技開發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第三條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執行。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技開發用品的需求變化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四條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應當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五條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六條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制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