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宣傳促銷制度

時間:2022-03-19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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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宣傳促銷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旅游宣傳促銷,擴大旅游客源市場,維護**省旅游業的整體形象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經濟發展,依據《**省旅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游宣傳促銷,主要包括:

一、邀請國內外旅行商來**考察旅游產品,洽談旅游業務;

二、邀請國內外傳媒記者來**作旅游采訪和拍攝;

三、參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旅游企業、企業集團組織舉辦的旅游交易會、博覽會、旅游業務洽談會和交流活動;

四、派員到客源國、客源地宣傳、銷售旅游產品;

五、編制各類旅游宣傳品;

六、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宣傳推銷旅游產品;

七、以招徠客源為目的的其他旅游促銷活動。

第三條從事旅游宣傳促銷,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積極開辟、建立新的客源渠道,不準以不正當手段互挖客戶;

二、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不得詆毀同行,損害同行聲譽;

三、杜絕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旅游行業的整體利益和形象;

四、信守合同協議,不準取消或降低已經承諾的游覽項目或接待服務水準;

五、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準做夸大宣傳和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開發市場,擴大客源,提高效益,是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風景區、旅游企業的共同責任和義務,必須積極參與,并主動開展宣傳促銷工作。中國優秀旅游城市、4A級旅游區應把宣傳促銷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保證促銷經費的落實。

第五條**省旅游宣傳促銷工作,由**省旅游局統一計劃,統一部署,并按以下辦法組織實施:

一、各市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風景區、旅游企業,應作出年度旅游宣傳促銷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國內外重大旅游展覽和針對全省主要目標市場的促銷活動,由省旅游局牽頭組織;以銷售區域性旅游產品為目的的促銷活動,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

三、國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根據市場開發需要,邀請組織的重要旅游客戶的考察和傳媒記者的采訪拍攝,各市縣旅游局、風景區和旅游企業必須認真接待并保證接待質量。門票、索道、食宿、當地交通等接待費用原則上由當地承擔,跨市交通費由省旅游局承擔。對于拒絕接待或因接待不當造成不良后果者,省旅游局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扣減年度投資計劃等處罰。

四、各級旅游企業必須不斷加大市場開發投入,積極參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各旅游宣傳促銷活動。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將企業有無市場開發能力列入企業年度檢查審計和經營業績考核內容。對于沒有或很少市場開發投入,拒不參加各種促銷活動的企業,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罰款、降類降級、吊銷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處罰。

五、國內外宣傳促銷活動的費用采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貼、參加單位分攤的方法籌措。國內外重要宣傳促銷活動公用支出,包括展臺或空地租用費、搭建費、運輸費、場地租金等,除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貼部分外,由各參加單位合理分攤。個人支出,包括交通費、食宿費、公雜費等,由派員單位承擔;赴境外促銷,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參加國家旅游局組織的境外促銷活動,應由申請單位填寫相關申請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統一報送省旅游局匯總。一經申請,凡未經批準,擅自中止參加促銷活動的,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對促銷活動的組織和全省整體旅游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前款第四項予以處罰。

六、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應加大旅游宣傳品編制力度,并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旅游局每兩年舉行一次全省旅游宣傳品交流評比活動,對于選題新穎、創意較好的重要涉外旅游宣傳品,省旅游局給予扶持資助。

七、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風景區、旅游企業應積極加入**旅游電子商務網(),利用互聯網技術加快全省旅游業促銷模式的提升。

第六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鼓勵、支持旅游企業參與旅游市場開發,積極提供相關服務。

一、對于企業邀請的境外旅行商、旅游記者,經確認后,相關的旅游景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努力提供便利條件,在接待服務上予以協調,并對門票、索道給予減免;

二、對旅游企業進行的新市場開發和新產品設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扶持資助;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省旅游局給予業務指導和資金扶持,并幫助宣傳。

三、對于年度內三次以上參加全省組織的重大促銷活動的企業,下年度的重要市場促銷應當給予優先安排并在公用費用支出上給予優惠。

四、對組織境外客人乘包機從境外直飛我省旅游的國際旅行社,省旅游局按照架次給予獎勵(每架次100人—200人,獎勵3萬元人民幣;每架次200人以上,獎勵5萬元人民幣)。獎金由省旅游包機獎勵專項資金列支,作為該社的促銷經費。

五、省旅游局每年對國際旅行社外聯銷售情況進行公告。對自主外聯、接待境外旅游者和旅游創匯綜合排名前三名的國際旅行社,省旅游局分別給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七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應當加強旅游促銷專業隊伍建設,提高銷售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一、省及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國際旅行社、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下同)旅游飯店,必須配備專職外聯銷售人員。

二、旅游外聯銷售人員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開發的工作人員;有三年以上從事旅游接待服務工作經歷、熟悉操作程序、有一定業務渠道并掌握一定旅游客戶的旅行社總經理、業務部門經理和外聯人員;旅游飯店公關營銷經理、主管等。

三、省旅游局每兩年組織一次對旅游外聯銷售人員的在職培訓和業務研討。經考試合格的,頒發上崗合格證。外聯銷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配備具有上崗合格證專業銷售人員的國際旅行社、三星級以上飯店,省旅游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在傳媒上公告。省旅游局將定期選派德才兼備的外聯銷售人員赴國外培訓。

四、堅決維護旅游企業和外聯銷售人員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當逐步推行外聯銷售人員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外聯銷售人員檔案并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凡與所在旅行社簽訂合同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外聯銷售人員,在合同未滿期間辭職,必須經所服務的旅行社同意;未經同意自行離任者,所在旅行社有權收回其導游證和上崗合格證;拒絕上交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旅行社的請求吊銷其導游證、上崗證并通過傳媒予以公告。凡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導游證、上崗合格證的專業銷售人員,兩年內不得在旅游企業應聘或聘任。旅游企業不得聘用被吊銷導游證和上崗合格證的銷售人員。違反上述規定,對企業利益造成侵害的,原旅行社可以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進行訴訟要求賠償。

第八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