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委會財務管理條例
時間:2022-03-20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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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村居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規范村居財務行為,促進集體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全街道政治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村(居)的帳目和資金全部由街道經管站實施委托制,形成村居審報、街道監督的運行機制,村(居)集體資金在所有權、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由街道行使監督管理權,從源頭上規范村居財務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我街道行政區域內所有村(居)。
第二章村帳辦管制度
第四條街道經管站的專職會計與村(居)報帳員共同負責村級財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街道專職會計職責:與村(居)報賬員共同負責村級帳務的處理;對于各項村級支出單據,專職會計要嚴格把關,特別是對村級的非生產性開支要嚴格審查,出現問題追究專職會計責任。
(二)村(居)報帳員職責:負責村(居)集體資金的上解、領取、報帳及登記一帳兩簿(現金日記帳、財產物資登記簿、往來登記簿)。村(居)報帳員應選擇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有一定會計基礎的人員擔任,由各村(居)兩委會推薦,街道經管站考核確定。村(居)報賬員應逐步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條街道、村(居)兩級財務管理人員要按照《會計法》及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開展工作,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把好財務收支關,密切配合,及時報帳、記帳、結帳、對帳,做到記帳規范,文字清晰,數字準確,達到日清月結,帳帳、帳實、帳款、帳據、帳表五相符。
第六條村級報賬程序:
(一)每月29、30日,各村(居)報帳員要將手續完備的收支單據,上報街道經管站進行單據審核。不能及時報賬的要說明理由,并于下月5日前報經管站。
(二)街道經管站對各村(居)上報的單據由專職會計負責審核把關。專職會計對審核合格的單據開據報帳收據,按照與村(居)報帳員分工,編制記帳憑證,登記總帳及有關明細帳,并編制月結表。
(三)各村(居)對已支取的款項,暫無發票的經濟業務必須按支取款項的原始憑證報帳,不許白條抵庫,對經濟業務已發生尚未付款的也必須記入結算帳戶。
(四)各村(居)要按時上報單據,超過一個月上報的不許入帳,按經濟責任由責任人自負。各村(居)報帳員要保證收支憑證及時整理上報。
(五)農村會計處理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以收款權利和付款責任的發生,決定收入及費用的歸屬期。
第三章預決算和債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實行預決算制度。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入要有計劃,開支不得無限度,要量入為出。
第八條村(居)集體舉債應實行民主決策,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未履行規定程序和村(居)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債,不得納入村(居)集體帳內核算,并由借款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村(居)集體應把制止新債、化解舊債作為重要工作來抓。
第四章資金管理制度
第九條資金代管范圍:村(居)集體的一切資金,包括固定資產折舊、催收的農戶歷年欠款、各項承包收入、“一事一議”集資款、國家下撥資金、上級無償支援資金、各項工程補助、銀行貸款、土地征用、拆遷占壓補償費、租賃費、收回的外單位欠款、村(居)集體收取的農業、生活水電費以及村(居)集體應收的其他款項。各項收款由財務人員使用統一專用收款收據,不得無據收款。
第十條資金代管辦法:
(一)街道實行代管資金公證提存管理辦法。
(二)資金管理由街道農村財務結算中心設總出納,并設專帳專戶管理。
(三)工作程序:
1、建戶。納入公證提存的各村(居)在街道農村財務結算中心總帳戶下建立公證提存專戶。
2、公證提存資金存入辦法。發生公證提存業務時,所有資金必須由村(居)報帳員存入專戶。
3、支取使用辦法。資金使用實行街道領導審批制。發生支出業務時,村(居)報帳員規范填寫《資金使用提取申請表》,報街道領導審批,批準后方可提款。嚴格執行審批權限:支出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的備用金由街道經管站長審批;支出1000—5000元的由街道分管領導審批;支出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的由街道辦事處主任審批。
4、村(居)報帳員與經管站辦理本村(居)各種款項的上交與提取,實行收支兩條線,各村(居)收入全部上交,支出一律公證提存。
第十一條約束機制。
(一)為確保村(居)集體資金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農村財務結算中心及村級專戶,代扣各種款項,一經發現,按財經紀律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各村(居)除規定的備用金外,不準設立小金庫,不準搞帳外帳,不準將資金轉移到外單位和所屬企業部門,不準公款私存,不準坐支現金。
(三)街道經管站專職會計每月對各村(居)發生的支出與批準的提款數額進行核對,以鑒別是否坐支現金。凡違犯以上“五不準”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并按《濟南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五章支出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村級支出必須按計劃支出。每月月底由各村定出下月財務支出計劃。
第十三條實行負責人簽字制度。各村(居)每項支出單據必須經村(居)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
第十四條支出審批權限:經費開支在500元以下(包括500元)由村(居)主要負責人批準;500元—1000元由兩委會研究確定;1000—5000元(包括1000元)須經兩委會及民主理財小組研究確定;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支出單據必須手續完備、要素齊全。原始單據應包括品名、規格、單價、事由等,并由經手人、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簽章后,方可上報。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取消村級招待費。
第十七條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開會、參觀考察等活動所產生的支出,本街道范圍內,一律不準報銷;街道范圍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并視本村(居)實際情況自定。要嚴格控制租車費用,因工作需要確需支出的,租車費用每年不得高于6000元(包括6000元)。
第十八條嚴禁村(居)干部用公款配備移動電話和住宅電話,村(居)負責人一律不準報銷通訊工具購置費及通訊費。
第十九條村(居)干部報酬標準參照當地人均收入,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第六章財務監督與公開制度
第二十條監督措施。
(一)實行村居財務督查制度。街道成立由紀委、經管、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農村財務督查領導小組,對各村(居)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情況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
(二)建立有效的村民監督機制。各村(居)要按要求建立民主理財小組,理財小組成員在村民代表和黨員代表中選舉產生,并依法開展工作,村(居)兩委會成員及其親屬不得擔任理財小組成員。理財小組成員的任期與村(居)兩委任期同屆。
(三)實行村(居)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村(居)負責人離任必須經街道審計無異議后,方可辦理交接手續。審計后發現問題的,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四)建立村居財務管理崗位目標責任制。街道對經管站專職會計、管理區主管會計、村(居)報帳員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級。對考核為優秀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對考核為不合格的在全街道通報批評;村(居)報帳員連續兩年考核為不合格的,除進行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外,要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辭退。
第二十一條民主理財小組職責:每月定時參加理財會議,對當月發生的所有單據進行逐項審核,審核合格的簽字并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不合格的予以剔除,誰經手誰負責。對本村(居)重大經營活動、財務收支事項參與審核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主理財小組要在兩委會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當好村民的代言人。理財小組成員應按時參加理財會議,如兩次無故不參加理財,提出批評教育,三次無故不參加理財,視為自動辭職,兩委會有權從村民代表和黨員代表中另選他人。對于民主理財小組無故不理財或理財小組無理干擾兩委會合法的財務工作的,兩委會可按程序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研究通過后的提款申請及支出,理財小組不簽章的照常生效。
第二十三條各村(居)民主理財小組組長負責召集理財會議,理財日定為每月28日。
第二十四條嚴格執行財務公開制度。各村(居)要建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每月8號張榜公布上月財務收支事項,公開情況要實地拍照,存檔待查。街道將定期、不定期的檢查、抽查各村(居)財務公開工作,對于年度內累計三次不進行財務公開的村(居),街道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扣發村(居)主要負責人及報帳員轉移性支付年度補助。
第二十五條實行會議登記制度。各村(居)召開的有關財務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形成的決議必須經與會人員簽字登記,重大事項的決策以會議記錄為準。
第七章錢物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各村(居)主要負責人不準直接管錢管物,錢物管理人員必須健全帳簿,據實登記,及時核對余額,盤兌實物,達到帳帳、帳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健全財產物資使用、保管和維修制度。各村(居)要定期盤點、及時處理損益類財產帳目,按規定提取折舊,嚴禁非法侵占集體財產物資。
第二十八條街道、村(居)都要配備檔案室、檔案櫥,各村(居)當年及上一年度的會計資料由街道保管,三年以上的會計資料由各村(居)自行保管,并嚴格按卷歸檔,做好檔案交接。街道、村(居)對歷年會計資料,必須分年度統一編號,整齊有序地集中存入專柜,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所有會計資料必須按年限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銷毀。
第八章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十九條村居財務管理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納入街道全方位目標考核,對因財務和加重農民負擔問題引發上訪或越級上訪的管理區及村(居)主要負責人依據街道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村居財務管理和減輕農民負擔實行一票否決。
第九章罰則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制度的,依據《長清區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濟長政發[*]7號)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任免村(居)報賬員或村(居)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擔任財會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各村(居)報帳員不按時報帳的,扣發當月補助,并提出批評教育。年度內累計三次不報帳的,免去報帳員職務。超期上解資金,時間在一個月之內的,處以超期金額10%的罰款;時間超過一個月的處以100%的罰款。
(三)未建立健全會計賬目、財務檔案或非出納人員保管現金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執行固定資產折舊規定或提取的折舊費未用于固定資產購建、改造、更新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將村(居)集體資金公款私存,設帳外帳、小金庫,坐支現金,以白條抵庫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金額10%至30%的罰款。
(六)擅自以村(居)集體資產進行擔保、抵押,或未按規定變賣、報廢或以其它方式處理資產,或利用職權壓價發包、低價出租集體資產的,處以經濟損失10%的罰款。
(七)對挪用、平調、私分、侵吞、哄搶、破壞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集體財產的,責令停止侵害,限期退還全部資產,視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處以經濟損失10%至30%的罰款。
(八)有以上行為之一,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制度自之日起執行,與本文不相符者,以此制度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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