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資產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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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產權管理制度
一、按照《企業國有(集體)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和上級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做好國有企業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和變更、注銷、產權界定和糾紛調處等工作。
二、按照《國有(集體)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做好國有(集體)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三、做好國有(集體)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的審批報告工作。
四、按照《區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和《關于區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轉為企業后實行改制的若干問題處理意見》,做好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工作。
五、企業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國資委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
2、隱瞞真實情況、未如實辦理產權登記的;
3、不按照規定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的;
4、偽造、涂改、出賣或者出借國有(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表的。
六、產權管理人員在辦理產權登記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市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等文件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范產權轉讓行為。
八、國有(集體)資產轉讓要逐級上報審批,由區職能部門會簽,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要報區政府批準。
九、轉讓的國有(集體)資產、國有股權要遵循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必須進市政府批準的產權交易場所交易。
委托有資質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按規定實施上網掛牌,掛牌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產權交易信息掛牌后,只有一個受讓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有兩個以上受讓意向人的,出讓方可以與產權市場協商,根據產權交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招標或者競價方式確定受讓人和受讓價格。
第二章資產統計評價制度
一、按照《企業國有(集體)資產統計報告辦法》和上級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安排,做好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統計分析和企業績效評價分析等保值增值工作。
二、通過月度監測,每月分析報告國有(集體)企業的應收帳款和存貨的動態狀況,從源頭上防止國有(集體)企業產生不實資產。
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和上級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安排,做好行政事業國有(集體)資產統計、委托監管、保值增值等財務統計分析工作。
第三章企業戰略管理、預算管理和投資管理制度
一、根據《市國有(集體)資產營運機構戰略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要求編制企業戰略規劃,指導區屬國有(集體)企業制定戰略規劃發展目標和實施步驟。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是企業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企業的長期生存與發展所作出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方向性、整體性、全局性的定位發展目標和相應的實施方案。戰略規劃要明確3年和5年的發展目標,重點突出3年發展目標。
二、根據《市國有(集體)資產營運機構經營預算管理辦法》,以本區國有(集體)資產戰略規劃、結構調整目標和產業發展為導向,指導區屬國有(集體)企業建立經營預算管理,以國有(集體)資產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為導向,逐級編制上報國有(集體)資產的投入、調整、收益管理的年度營運計劃。國有(集體)資產收益用于國有(集體)資產再投資,調整產業結構,補充國有企業資本金,增購有關股份公司股權等。
三、根據《市國有(集體)資產營運機構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區國資委對區屬企業和有托管企業的委辦局的投資活動履行出資人職責,涉及擔保、融資和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固定資產投資、金融投資要經董事會、監事會批準,國有獨資企業要逐級上報審批。區國資委對營運機構的投資活動履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是:
1、組織研究國有(集體)資本投資導向;
2、審核營運機構的年度投資計劃,核準營運機構的計劃外投資項目,對營運機構的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
3、組織開展投資分析活動,對重大投資項目(含金融投資)組織實施稽查、審計、后評估等動態監督管理。
第四章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一、按照《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依據“統一要求、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規范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區國資委每年要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或委托專業人員對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進行內部審計。
二、企業內部審計是指區國資委組織的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區屬國有(集體)企業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建設項目或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
三、內部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經營成果的真實性,會計核算是否準確,企業財務決算編報范圍是否完整,企業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可靠,以及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與資產質量是否相匹配;
2、企業財務收支核算的合規性,財務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年度財務決算是否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財務收支狀況;
3、企業資產質量變動情況,企業各項資產質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嚴重損失、重大潛虧或資產流失等問題,企業國有(集體)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對企業未來發展能力的影響;
4、有關企業的經營活動和重大經營決策情況,企業作出的有關對內對外投資、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和大額合同等重大經營決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其企業內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較多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
5、核實企業負責人和企業有無違反國家財經法紀、以權謀私、貪污、挪用、私分公款、轉移國家資財、行賄受賄和揮霍浪費等行為,以及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蓄意編制虛假會計信息等重大問題;
6、全面核實企業各項資產、負債、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帳務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經營績效評價政策規定,對企業經營成果和經營業績,以及企業資產運營和回報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和準確的評判。
第五章預防不實資產產生管理制度
一、不實資產,是指本區國有企業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及存貨等實物資產,不能收回的債權、股權、其他權益資產及虛盈實虧的帳面資產。
二、加強企業應收款項管理,要及時落實專人積極予以催收,防止因沒有及時催收而形成壞帳;按照財務規定計提各種壞帳準備金。
三、加強企業存貨管理,要落實責任,專人負責,做到帳實、帳卡相符,每年進行一次存貨清查盤點,發生盤虧、毀損、霉爛變質、報廢的各種實物資產,要認真分析原因,屬于責任心不強而造成的盤虧、毀損、霉爛變質、報廢的各種實物資產,要追究相應責任。
四、加強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落實專人逐一進行登記,嚴格管理,防止固定資產盤虧、毀損。
五、加強企業對外投資和工程項目的管理,要進行可行性分析和研究,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聘請專家進行論證,防止投資失誤造成損失。
六、對企業領導及相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不實資產的,由區國資委、區紀監委按照情節輕重、所負責任大小追究其責任。涉及領導責任的,扣減任期內累計年薪的5%-10%,并給予紀律處分。涉及相關人員責任的,扣發和停發工資,調離工作崗位,直到辭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執業操作規則,致使審計結果失實的,由區國資委、區紀監委向其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情況,提出處罰建議,并立即從區中介機構庫中剔除,區國資委、審計局、各主管部門、企業今后不得再委托其從事審計業務。
八、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擅自批準或在批準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集體)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核銷和處置不實資產管理制度
一、對要求核銷的不實資產,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核和審批。把不實資產列入區屬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內容,切實加強企業不實資產的監督管理。
二、不實資產核銷范圍:
(一)企業因各種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應收帳款:
1、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債務人歇業,或連續2年未參加當地工商部門年檢,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2、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3年,經企業催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3、債務人因遭受自然災害的影響導致停產,企業在短期內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4、企業的預付帳款如因供貨單位破產、撤消、歇業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將原計入預付帳款的金額轉人其他應收款,為不能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二)企業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存貨損失:
1、發生盤虧、毀損,霉爛變質、過期失效、報廢的各種實物資產;
2、因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升級換代而不能使用的專用備品備件和呆滯積壓商品等;
3、因各種原因形成存貨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的;
4、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損失;
5、未按規定結轉的庫存材料價格差異。
(三)企業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固定資產損失:
1、發生盤虧、報廢、毀損、長期閑置不用的,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因遭受自然災害影響形成固定資產的非常損失;
3、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資產。由于該固定資產老化或技術性能已不能達標等原因,而生產出大量不合格產品的在用固定資產。
(四)企業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損失:
1、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無論在性能上,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后,預計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災害影響形成在建工程的非常損失。
(五)企業因各種原因形成的對外長期投資損失:
1、被投資單位破產、歇業,或連續2年未參加當地工商部門年檢,不能收回的投資損失;
2、被投資企業當年發生嚴重虧損或持續2年發生虧損;
3、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情況的;
4、企業未按規定對長期投資進行權益法核算,少計投資損失的。
(六)企業因各種原因少計或不計費用、折舊、利息、遞延資產、無形資產等,形成虛盈實虧的。
三、本區國有企業核銷不實資產沖減所有者權益的,應報經區國資委批準。
企業按照準予核銷不實資產的批復,全額沖減所有者權益,并將核銷后的帳物一并移交區國資經營有限公司處置。
四、本區國有企業不實資產核銷,經區國資委初審后委托區審計局審計,并由其出具審計意見函。
五、本區國有企業準予核銷的不實資產處置,由區國資委授權區屬企業和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會計帳目及統計臺帳。
六、由區國資委負責督促辦理不實資產移交手續,不實資產移交手續為企業改制的必備程序。
七、區屬企業應對結案報告后尚未處置完畢的帳面資產,包括債權、股權及其他權益資產繼續抓緊處置,并定期報告處置情況。
八、處置收益,是指國資公司對接收準予核銷的不實資產進行委托處置變現的收益,包括實物處置收益、債權催討收益、股權及其他權益的收益等。
九、區屬企業應對收繳的收益,實行收支分開、專戶存儲。于次年3月底將處置收益全額上繳區國資委,并進人國資收益帳戶,納人本區國有(集體)資產經營預算。
十、區國資委對準予核銷的不實資產處置收益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用于對國資公司國家資本金的投人。
第七章企業委派會計管理制度
一、加強委派會計管理工作,根據“誰投資,誰委派,誰管理”的原則,區屬企業、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主管會計都由區國資委直接實施委派;授權區屬企業、有托管企業的委辦局委派所屬的企業主管會計。
二、按照《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做好委派會計任期責任保證協議的簽訂,對委派會計實行統一委派、統一管理、統一考核,并對委派機構負責。落實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實行雙重考核、定期輪崗、專業管理、有償服務的工作制度。
三、委派會計要定期上報會計報表、企業經營狀況和財會制度執行的定期分析報告,預防不實資產的產生。
四、建立區屬企業對外擔保、長期投資、應收帳款、存貨等監督管理制度,及時對所屬企業的產權轉讓、資產重組、資產出租(出借)等重大事項實行報告制度。
五、組織委派會計加強學習業務、不做假帳,誠信守職,開展內審和互審工作,發揮監督職能,真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委派會計要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區屬企業和有托管企業的委辦局的委派會計要具有會計師以上資格職稱,其它企業要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資格職稱;
2、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實履行監督職責,不怕得罪人,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3、誠實守信、作風正派、政治思想品德好,有3年以上的會計工作經歷,具備本職崗位所需要的財務、審計、企業管理或經濟管理等業務知識。
第八章企業董事會工作制度
一、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按《公司法》規定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監事工作機構負責董事、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董事的產生方式:
1、組織選派:根據工作需要,從區管干部,企業領導人員或其他符合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擇,經考察通過一定程序聘任為專職董事。
2、社會招聘:根據崗位要求和選派標準通過公開招聘,委托人才中介機構等方式遴選合適人選,經綜合考察評價后擇優聘任為專職董事,對社會招聘的專職董事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3至6個月。
三、董事會人員構成:
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按《公司法》規定組建董事會和監事會。企業規模大、董事會人數較多的國有企業可以實行執行董事制度。執行董事的委派和管理按國有企業領導人管理權限實施。
四、減少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成員之間的重合。國有多元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主要由各出資方派出的產權代表組成。經理班子中,除總經理可以進入董事會外,其他經理班子成員一般不進入董事會。
五、完善董事會決策程序
1、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需由董事長或經理擬定草案或委托有關部門草擬,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后,由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2、由董事會提出需經有關方面審批的事項:需由董事長或經理擬訂草案,經董事會討論審議,形成會議決議后,分別提請出資方,暫代行投資主體職能部門、政府有關部門或股東大會審議,同意后,由經理組織實施。
六、完善董事會工作程序
1、董事會決議實施過程中,董事長(或董事會委托的董事)應就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2、對違反董事會決議的現象,應要求并督促經理和有關責任人員限時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應召開臨時董事會作出處理決議。
3、對監事會決議及執行情況有異議時,應及時溝通和協調,或向出資方,暫代行投資主體職能部門報告。
七、加強對董事的管理。對專職董事實行任職資格制度,專職董事應經過專門培訓資格認定后方能上崗。逐步對董事實行崗位契約管理。多元投資的由出資方與派出董事簽訂責任書、協議書或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國有獨資的,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由委派方組織實施。
八、建立董事的考核制度。專職董事考核由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考核采用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的辦法,主要考核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3個等次,作為對其續派更換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企業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由區國資委提出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單,報區政府決定,代表區人民政府對企業的資產保值增值等實施監督。監事會設主席1人、監事會成員應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監事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所需要經費由企業財務預算中列支。
二、區國資委是監事會的管理機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區屬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及董事會、經理層的決策和經營管理等行為行使監督檢查職能。負責對監事會成員的考核、獎懲,并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監事任免、調動事宜。
監事會成員的考核,由監事會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對監事會成員的考核可采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職權行使情況,考核結果應作為對其續派、更換和獎懲的重要依據。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制度情況;企業建立及執行公司章程和制度情況。
(二)監督企業財務情況,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及重大相關資料,檢查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效益、利潤分配等情況,對企業重大風險、重大問題提出預警和報告。
(三)監督企業國有資產運行和保值增值情況;檢查企業戰略規劃、經營預算、經營責任合同的執行情況;檢查資產重組、企業改制及產權轉讓的規范情況;檢查企業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四)監督產權代表、董事、經理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營行為,提出對產權代表、董事、經理的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監督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范體系、產權監督網絡的建設及運行情況。
(六)指導子公司監事會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區國資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監事的任職資格:
(一)具有堅定正確的理想和信念,對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有高度責任感;
(二)熟悉了解企業管理和有關法律、法規,有相關的工作經歷;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并具備獨立工作能力。
四、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任命,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后,由監事會管理機構批準。企業負責人不能擔任監事會中的企業職工代表。
(一)每屆任期3年,其中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可以擔任1至3家企業監事會的相應職務。
(二)主席、專職監事實行回避原則,不得在其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的監事會任職。
五、監事會工作任務。監事會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1至2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企業負責人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會議;
(二)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檢查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到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六、監事會主席由區人民政府任命。監事會主席應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熟悉經濟工作。監事會主席由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擔任。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工作,召集監事會會議,督促、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直接向區國資委報告企業的重大問題;
(二)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七、監事會要定期向派出機構報告工作,并隨時報告企業重大事項情況。
(一)企業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對企業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等。
(二)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會成員同意后,由監事會主席簽署,經監事會管理機構報區人民政府,檢查報告經區人民政府批復后,抄送區有關部門。
(三)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提出專項報告。
八、監事會的工作紀律。
監事會成員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監事會成員必須對檢查內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業的商業秘密。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直至撤銷監事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第十章企業監管稽察制度
一、根據《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建立國有(集體)企業監管稽察制度,代表區政府對國有(集體)企業行使監督權。
二、監管稽察的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情況,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企業領導人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管。
監管稽察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主要任務是查帳,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稽察工作的具體內容:
1、檢查企業領導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情況和是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經營企業。
2、查閱企業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審查驗證企業的財務狀況是否真實,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情況、還債能力、獲利能力、利潤分配、資產運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
3、對侵犯國有(集體)資產所有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4、監督企業董、監事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5、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業績和民主決策進行評價和記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獎懲、任免提出建議。
四、設立監管稽察辦公室,人員由國資、紀監、財政、審計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
五、以不定期的方式對企業進行稽察,聽取企業對財務狀況報告,對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分析評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工作和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六、稽察人員可隨時調查核實企業經營及財務狀況,采取適當形式聽取職工意見,查閱有關文件,要求企業做出必要說明。企業要建立規范的現代會計制度,每半年向稽察工作處書面報告一次財務狀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向區財政、審計、監督、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調查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上述各部門要積極配合稽察人員的工作,提供被稽察企業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八、稽察人員根據被稽察企業情況,可以建議區委、區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稽察企業進行專項審計,可以由稽察工作處從有關部門臨時抽調專業人員和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也可以聘請資深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及時解決稽察工作中的有關業務問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稽察員工作。
九、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提交客觀、真實、明確的稽察報告。稽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對被稽察企業財務狀況的分析評價;
2、對被稽察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的分析評價;
3、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經營管理業績和民主決策的分析評價;
4、對董、監事履職情況的分析評價;
5、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獎懲、任免的建議;
6、區政府要求報告的或稽察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十、稽察報告由稽察人員簽署,由稽察工作處送交區國資委審核后報請區政府審定,并根據區政府審定的稽察報告中有關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獎懲、任免建議,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向區政府報告的,可直接向區政府專項報告。
十二、被稽察企業要做到:
1、被稽察企業必須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支持和配合稽察工作,認真填報稽察工作基礎材料,如實反映已經發生過的企業財務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2、被稽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方面的法規政令,堅持依法辦事,嚴格履行職責,恪盡職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企業的各類會計帳目、原始憑證和財務資料真實、完整、可靠。
3、被稽察企業的財務負責人或總會計師,必須保存全部原始會計帳目、報表數據和內容、財務記錄,保持原會計處理方法,任何人不得直接或指使、示意、委托他人制做假帳目,提供假憑證,編寫假資料,以及轉移、銷毀、涂改財務帳目、會計報告、原始憑證和相應資料。
4、被稽察企業在填報和編寫稽察材料時,要嚴格按照要求,詳細提供母公司、主要子公司的全套材料,以及其他子公司的概要材料。不得拒絕提供與稽察查帳有關的資料;不得填報不實不當的證明;不得隱瞞實際財務狀況;不得使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會處理方法;更不得給稽察工作設置障礙。
5、被稽察企業如有做假帳不糾正、不說明的,或故意編造、提供和出具虛假財務報告和會計報表,繼續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將從嚴查處,追究當事人,企業總會計師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被稽察企業應當以稽察工作為契機,理清與所屬企業和關聯方的關系,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推進企業的改革與發展。
第十一章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
一、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區國資委負責考核區屬國有(集體)企業,區國資委要指導區屬企業和有托管企業的委辦局考核所屬的國有(集體)企業。對下列人員進行考核:
1、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
2、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
3、國有控股公司國有產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總經理。
三、考核的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1、年度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及保值增值情況;
2、應收帳款、存貨、對外投資和不實資產情況列入考核中;
3、安全生產、廠務公開、知識產權、精神文明等工作;
4、分類指標根據行業和特點,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二章企業改制程序制度
一、根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法[2003]9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法[2005]60號)、國務院國資委3號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市政府36號令《市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等文件的精神,按“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落實好《區規范國有(城鎮集體)企業改制程序的意見》,事業單位改制參照執行。
二、擬改制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應逐級上報改制申請和方案。
三、產權界定。改制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產權不明晰的,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產權界定查證;區國資委對產權界定結果作出確認通知書。
四、清產核資。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等規定,改制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應在區清產辦和主管部門領導下進行清產核資,也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產核資。
五、財務審計。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整體改制的,應由出資方按規定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改制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同時可進行不實資產審計、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須在審計報告中專項說明。
六、不實資產核銷。改制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的凈資產存在不實資產情況的,按照《市國有企業不實資產核銷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國有企業不實資產核銷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逐級申報。由區審計局(或由區審計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不實資產進行專項審計,重大項目核銷須經區不實資產核銷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并在企業內部公示,經批準后將核銷的不實資產移交資產投資經營公司統一處置。
七、資產評估。按照《國有(集體)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選擇資質良好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在企業內部公示,區國資委對評估結果進行核準備案,并出具核準通知書。
八、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應及時召開總經理專題會議對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進行醞釀討論,區國資委組織召開企業改制聯席會議對程序和方案進行討論;企業主管部門、區國資委、區發展改革委、區勞動保障局和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對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一并進行會審;企業改制方案要提交職代會討論,職工安置方案要在企業內部公示,并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律師事務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上報區政府審批。
九、產權交易。按照《企業國有(集體)資產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市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和“依法、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按規定實施上網掛牌,掛牌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征集到一個受讓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征集到兩個以上受讓意向人的,根據產權交易標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招標或者競價方式確定受讓人和受讓價格。
十、嚴格控制企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持股。“管理層”是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不包括對管理層實施的獎勵股權或股票期權,但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
十一、加強對改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信息數據庫,并按月、季、年編制企業改制統計報表。
第十三章資產收益收繳管理制度
一、凡占有、使用、運營國有(集體)資產的區屬企業、單位的國有(集體)資產收益管理,適用本辦法。
區屬企業、單位包括區政府授權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由區國資委出資并監督的企業及出資并委托監管的單位,以及上述兩類企業、單位以外的由區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管理的其他企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二、國有(集體)資產收益,是指區國資委依據出資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種收益、收入。具體包括:
(一)國有獨資企業應上交的凈利潤;
(二)按照股權比例和分配方案應分得的企業稅后利潤;
(三)按照股權比例應分得的企業清算凈收益;
(四)轉讓持有的企業股權取得的凈收入;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
三、區國資委負責國有(集體)資產收益的收繳及相關管理。
四、企業稅后凈利潤以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為準,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按照下列情況收繳: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照區國資委核定的比例和時間收繳。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股東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確定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時間收繳。
五、轉讓企業股權所得的收入剔除相關成本、費用后,按照股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時間金額收繳。
國家對轉讓境內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所得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企業依法實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凈收益,根據國有股權比例,按照清算機構的時間收繳。
七、國有獨資企業上繳國有(集體)資產收益,采用按季預繳,全年清算的方法,其他國有(集體)資產收益(第三條二至五款)在確定后10日內入庫。
八、企業如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報區國資委批準后,可適當減免應上繳的國有(集體)資產收益。
九、區國資委設置專戶,對國有(集體)資產收益進行管理。
十、國有(集體)資產收益主要用于國有(集體)資產再投資,調整產業結構,補充國有企業資本金,增購有關股份公司的股權等。
十一、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應積極配合區國資委做好國有(集體)資產收益收繳工作。
十二、區國資委管理國有(集體)資產收益的情況,接受區政府的審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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