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所屬學會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30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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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區科協)為規范對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區級學會)的監督管理職責,提高管理水平,增強服務能力,促進學會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協、市科協、區科協章程及其它相關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宗旨:提高區級學會執行黨和政府有關科技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將區級學會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學會自身發展規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團體;督促區級學會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我區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市區社團管理局是區級學會的登記管理部門。區科協是區級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
第四條區級學會在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學會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區科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區科協章程維護區級學會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區科協定期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區級學會及從事學會工作的專兼職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區科協章程等有關文件規定的學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限期整頓直至撤消的處罰。
第二章組織建設
第六條申請加入區科協的區級學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的法律、法規登記成立的學會;
(二)承認區科協章程;
(三)有學科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法定個人、團體會員數);
(五)能獨立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一定的經費來源。
第七條申請加入或退出區科協的程序。
區科協負責學會籌備成立登記前的審查工作。學會申請加入區科協的程序:
(一)符合本通則第六條規定的學會,向區科協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
(二)經區科協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批準;
(三)學會自收到區科協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向區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從社團登記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4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通過學會章程,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學會主要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等。
學會退出區科協,須由學會1/3以上理事聯名提出動議,經2/3理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向區科協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科協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辦理退會手續。
第八條學會更名,由學會向區科協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區科協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方可向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更名手續。
第九條學會完成學會章程規定的宗旨或因其它原因解散、分立、合并的,以及因變更造成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應由學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科協審議通過后,向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學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區科協及其它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學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條學會違反《區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經區科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警告、除名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學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科協責令其限期整改或更換有關責任人,并視整改情況進行處理。
(一)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超出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活動的;
(三)無特殊理由,連續二年不接受年度檢查的;
(四)在經費管理與使用中有嚴重問題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一條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3—5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法定人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學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前,應向區科協報告,報送有關材料,得到區科協的同意后方可召開。
第十二條學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履行章程所規定的職責。學會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應通知區科協,區科協視情況派員列席會議。會議形成的紀要應在會議召開后15個工作日內報區科協備案。
第十三條區級學會必須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根據學會章程定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并充分發揮其作用。區級學會應做到:
(一)在章程規定的換屆期滿前三個月,向區科協報送經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換屆方案。換屆前一個月應向區科協報送換屆會議的有關文件,由區科協負責審核換屆準備工作。換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名單,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區科協審議同意后,按民主程序產生。
(二)學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在年初列入工作計劃,并報區科協備案。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須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向區科協闡明原因,征得同意。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后一個月內,應向區科協報送換屆會議的決議或紀要備案,需變更法人的應辦理法人代表變更手續。
(四)變更學會名稱及法定代表人、設置分支機構、更換或增補理事,應按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并書面報區科協備案。區科協收到報告后備案,并于一個月內為學會辦理到登記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的相關材料。
(五)制定或修改章程必須事先報區科協審議,區科協審議通過后再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代表大會通過后方可實施。
(六)區科協依照國家有關社團管理規定及本辦法,組織對區級學會的年檢工作,區級學會須提供年度工作總結、填寫相關表格,區科協按審批程序及時辦理;對不符合年檢要求的可建議整改或不予年檢。
(七)區級學會應加強對會員的管理和服務。要為會員提供學術交流、科普宣傳、科技咨詢、獻計獻策的舞臺,充分發揮會員的聰明才智,為會員施展才華鋪路搭橋。
(八)區級學會要建立有效的機制以加強與會員的溝通與聯系,積極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為會員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學會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后,應將下列文件報區科協審查同意,向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支機構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紀要;
(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申請表》;
(四)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其它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學會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應按照學會章程的規定,在學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其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會承擔。分支機構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一)學會變更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事項的,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后,報區科協審查同意,在30日內向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二)學會擬撤銷其分支機構,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后,自區科協審查同意之日起15日內,向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三)學會被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六條學會辦事機構在理事會及其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制定有關表彰獎勵、財務、檔案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學會年度工作計劃,完成區科協交辦的任務。
學會應指定專人負責與區科協的聯系,學會聯系人受秘書長委托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學會應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區科協報送上一年度學會活動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財務管理使用情況及本年度工作計劃等材料。
第三章學會活動
第十八條區級學會每年根據學會發展、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學科、專業特點制定年度學術活動和繼續教育工作計劃。區級學會應將其章程規定范圍內的重點學術活動或重大繼續教育活動報區科協備案,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應向區科協報送總結或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區級學會舉辦超越學會章程規定專業范圍的學術活動,須報區科協審批。涉及重大政治、理論等社會科學方面的學術活動,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并報區科協審批后方可開展。
區科協對選題重復的學術會議,可以采取促進聯合召開的宏觀調控措施。
第二十條涉及國外專家學者進行學術、科普活動,組織會員赴國外及港澳臺交流的,須報區科協備案。區級學會開展國際及對港澳臺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等活動,不得涉及國家機密、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以及人權、少數民族、宗教、意識形態等問題和國際間敏感問題,不得接受境外反華反共政治團體和宗教團體的資助。
第二十一條區級學會應結合本學會的特點開展科普工作,制定科普工作年度計劃。重點科普活動應及時報區科協。
區級學會應積極參加科普日及科技宣傳周等公益活動,承擔區科協交辦的科普任務。
第二十二條區級學會應積極向黨和政府機關提供決策咨詢或建議。決策咨詢或建議被采納、采用時,應將情況及時通報區科協,區科協將納入對該學會的績效考核參考。
第二十三條區級學會應積極開展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對重大決策咨詢和技術服務項目的立項及咨詢建議被采納的情況應及時報告區科協,區科協將納入對該學會的績效考核參考。
第二十四條區級學會應積極爭取掛靠單位對學會工作的支持。區級學會創辦科技研發型、科技服務型經濟實體,應依法登記、經營和管理。要明晰其所有權與經營權。實體收入應按一定比例上繳學會,以支持學會開展活動。
第四章經費、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區級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六條區級學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一)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并報區科協及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學會經費支出,應嚴格審批程序,由理事會確定的學會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
(三)學會應設獨立的銀行帳號、印章、票據和財務憑證,由專人負責管理,合法使用。
第二十七條區級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區級學會應建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與監督管理制度,每年的財務狀況應向理事會報告,并報區科協備案,接受區科協的財務監督。
第二十九條學會擁有的固定資產應進行評估并理清產權關系,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區級學會資產發生轉移時,應得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有關專門機構的審議批準,并接受區科協的審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會的資產。
第三十條區級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區科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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